瞿佳诉季国离婚案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56:50 |
原告瞿佳,女,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上海色织五厂工作,住本市洋泾镇路106号(甲)。
被告季国,男,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上海市邮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住同上。
委托代理人倪卫东,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瞿佳诉被告季国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忠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瞿佳诉称,婚后,双方虽为生活琐事时有口角,但夫妻相处尚好。1996年始,被告无端猜疑原告有外遇,并数次殴打原告,致夫妻关系不和。1997年8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但夫妻关系未好转。1998年5月,原告再度提出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季国辩称,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1996年起,原告与一异性关系过密,影响夫妻感情。1997年8月,被告曾打过原告,现愿改正不足,原告也应以家庭利益为主,只要原告今后不再与“第三者”来往,要求夫妻关系会改善的,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瞿佳与被告季国于1980年冬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2年12月登记结婚,1983年11月生育一女季宇歆。婚后,夫妻关系较好。1996年起,原告经常外出跳舞与一异性来往过密,引起被告不满,夫妻间矛盾渐起。1997年8月,被告不满原告继续与该异性往来,双方产生矛盾,被告殴打了原告,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并提出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嗣后,夫妻关系仍僵持。1998年5月,原告再次提出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融洽。自1996年起,原告与一异性交往甚密,使夫妻产生矛盾,被告亦未妥善处理,欧打原告,致目前夫妻关系僵持。双方均应自我反省,吸取教训,只要彼此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改正自身的不足,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瞿佳要求与被告季国离婚不予准许。
诉讼费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瞿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瞿佳诉季国离婚案
| |
|
|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
上一篇文章: 山西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下一篇文章: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严禁违法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