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大连离婚律师 香港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离婚法律 >> 法律法规 >> 正文

北京市人口计划和生育指标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57:30

  第一条  为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十八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人口计划和人口生育计划是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的重要手段, 应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市计划委员会制定本市人口生育计划, 并负责本市人口生育指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育龄妇女人数、婚育情况, 分别对长期、五年和年度出生人口数进行预测, 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家下达给本市的人口控制指标和全市长期、五年和年度出生人口预测数, 确定人口生育指标, 经市计划委员会审核编制全市人口计划, 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 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经批准的全市人口生育计划, 由市人民政府逐级下达给区( 县) 人民政府、乡( 镇) 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并纳入逐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第五条  生育子女应先取得生育指标。

  已婚夫妻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经双方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提供情况, 报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 发给生育子女证明。

  已婚夫妻依照《条例》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由女方所在单位, 无工作单位的由女方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提供情况, 经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 报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发给生育子女证明。有其他特殊情况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须经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 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方可发给生育子女证明。

  第六条  持有生育子女证明的育龄妇女, 在本年度未生育的, 经向原发给生育子女证明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年度变更手续, 生育指标继续有效。年龄在2 8 周岁以上或连续三年持有生育子女证明而未生育的, 经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后, 生育指标长期有效, 至生育为止。

  第七条  已达晚育年龄的夫妻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保证予以安排;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和生育间隔、生育年龄规定的, 应有计划地安排; 未达到晚育年龄的, 应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

  第八条  生育子女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持有生育子女证明的妇女在市内迁移户口时, 须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 其生育指标列入当地年度生育计划。

  第九条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对生育申请证明完备的, 应在一个月内答复; 特殊情况, 应在两个月内答复。

  第十条  乡(镇)、街道年度生育指标的安排情况, 由各单位和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已婚夫妻未取得生育指标怀孕第一个子女的, 由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予以批评教育, 补办生育子女证明, 并对夫妻双方各处200 元罚款; 对已达晚育年龄的, 可从轻处以20元罚款。

  已婚夫妻未取得生育指标而怀孕第二个子女的, 经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查,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给予批评教育, 准予补办生育子女证明, 并对夫妻双方各处2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 经审查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按《北京市违反< 计划生育条例> 处罚办法》的规定处罚。

  违反生育指标管理规定的夫妻的所在单位, 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不认真履行教育管理责任的, 处2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育指标管理工作中, 须严格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不得以权谋私, 徇私舞弊。违者, 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市计划委员会、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自1991年6 月1 日起施行。

   【失效日期】1998.01.01

原文链接:北京市人口计划和生育指标管理办法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将本文分享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涉外离婚,香港离婚
    热门专题
    著名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律师网 广州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广州离婚律师接待地点:天河区太古汇1座31楼(非约勿访)
    深圳离婚律师接待地点: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广州离婚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2
    扫一扫加李律师微信
    加婚姻法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