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大连离婚律师
香港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律师
|
离婚法律首页
|
关于本站
|
婚姻热点
|
婚姻律师
|
婚姻知识
|
诉讼程序
|
子女抚养
|
财产分割
|
法律法规
|
离婚案例
|
法律文书
|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离婚法律
>>
法律法规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日本国询问有关继承的几个问题的答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网络
点击数:289 更新时间:2007/3/26 2:58:24
一、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不因国籍的不同而丧失。
二、我国保护合法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可以用遗嘱将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将遗产遗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其他人。但遗嘱内容不能违背国家法律和公共利益,不能取消和减少未成年的、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有困难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对依靠遗嘱人生活的人,应酌情留一部分遗产加以照顾。
三、目前我国处理涉外继承案件,一般是在平等互惠的原则下,按被继承人所属国的法律办理。
四、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父母(包括养父母)。第二顺序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和丧失继承权的时候,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时候,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对被继承人长期尽了
抚养
义务的疏亲属或其他人,亦可酌情准予继承或给予照顾。
五、关于继承的时效问题,目前我国处理涉外继承案件,一般是在继承人知道继承开始后的六个月以内,继承人有承认和放弃继承的权利。
原文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日本国询问有关继承的几个问题的答复
声明
: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将本文分享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上一篇文章: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修改结婚公证书格式的复函
下一篇文章: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热门专题
离婚冷静期
当当网俞渝李国庆离婚
徐翔离婚案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离婚
著名导演张纪中离婚案
《婚姻与家庭》杂志专栏
影星王宝强离婚专题
家族信托与家族财富传承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评析
富翁、企业高管离婚专题
更多专题
著名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律师网
广州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广州离婚律师接待地点:天河区太古汇1座31楼(非约勿访)
深圳离婚律师接待地点: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广州离婚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2
扫一扫加李律师微信
加婚姻法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