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再婚女儿反对 近亲结婚判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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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58:38 |
身患绝症的父亲离婚后竟和自己的表姑结婚,4个月后,父亲病情恶化与世长辞。随后,16岁的高中生喃喃将表姑推上法庭,要求判定其与父亲的婚姻无效。10月16日,北京丰台法院依法支持了喃喃的主张。
喃喃诉称,他的父亲刘仪与王丽是表兄妹。自1998年底,王丽开始与父亲有不正当关系后,肆意插足她们的家庭,导致父母于2002年4月离婚。2003年元月,父亲经检查发现肝癌,随即作了肝癌切除手术。3月下旬,在父亲的癌症病情加重的情况下,王丽隐瞒血亲关系,于2003年3月24日要求北京丰台区婚姻登记处到病房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仅四个多月,父亲就因病情恶化去世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利,也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道德,喃喃请求法院确认并宣告王丽与父亲的婚姻无效。
王丽在答辩状中称,刘仪与其前妻、喃喃的母亲婚后不久即因性格不和,经常为一些琐事产生矛盾以致离婚,并不是什么所谓“第三者”问题,这一点在他们当年离婚的案件中已经确认。刘仪患病后,她日夜守侯,精心照料、护理,使刘仪对她产生了强烈的依恋。王丽说,自己虽是刘仪的表妹,但为了能以妻子的身份请假照顾他,在其单位的支持下,也为了满足亲朋好友的愿望,她与刘仪办理了结婚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仪与王丽是表兄妹,双方同源于外祖父母,具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属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婚姻无效。2003年3月24日,俩人对婚姻登记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而喃喃作为刘仪的女儿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应予准许。王丽与刘仪的配偶关系虽因刘仪的死亡而终止,但双方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关系永远不会改变,故王丽“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辩称不能成立。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判决刘仪与王丽的婚姻无效并收缴他们的结婚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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