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大连离婚律师 香港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离婚法律 >> 法律法规 >>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婚姻登记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3:00:03

  【失效日期】1989-11-15

  遵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婚姻登记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婚姻登记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坚决依法办事,又便利群众,经我们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申请结婚登记的在职职工、农村人民公社社员、街道居民,分别由其所在工作单位、生产大队、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证明,内容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对方姓名及工作单位。各单位在开具证明时,要严肃认真,内容准确,同时对双方是否自愿、有无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也要尽可能在证明内加以注明,并加盖单位或单位办公室、人事、干部、劳动部门的公章,其它公章无效。

  二、各公社、街道办事处应固定干部办理婚姻登记工作。

  三、婚姻登记干部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应尽量方便群众,原则上应做到在办公时间内都办理。如确有困难,街道办事处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每周不得少于三天;农村人民公社办理婚姻登记工作的时间,每月不得少于四天。同时,对申请结婚登记的应及时审查,不要无故拖延时间。对申请离婚登记的,也应及时进行调查了解,依法办理。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区、县,市属各局,大专院校执行,并抄送中央在京单位。

原文链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婚姻登记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将本文分享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涉外离婚,香港离婚
    热门专题
    著名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律师网 广州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广州离婚律师接待地点:天河区太古汇1座31楼(非约勿访)
    深圳离婚律师接待地点: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广州离婚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2
    扫一扫加李律师微信
    加婚姻法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