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大连离婚律师
香港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律师
|
离婚法律首页
|
关于本站
|
婚姻热点
|
婚姻律师
|
婚姻知识
|
诉讼程序
|
子女抚养
|
财产分割
|
法律法规
|
离婚案例
|
法律文书
|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离婚法律
>>
法律法规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网络
点击数:464 更新时间:2007/3/26 3:00:0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5月27日来函收悉。经研究认为: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因对财产、子女
抚养
引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直接由有关法院依法受理。
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复〔1985〕35号批复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一些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你院法(民)复(1985)35号批复中,请示如何处理具体问题事宜。主要是:
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在财产或子女抚育方面翻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我们理解批复精神,原婚姻登记机关据此须全部撤销其离婚登记,然后法院才予受理。但有的一方业已再婚,撤销离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即成非法。况且,法院对此再行审理男女双方原婚姻状况以及对原婚姻关系是否保护等问题显然毫无实际意义。我们意见,此种情况可由原婚姻登记机关就当事人的申请,对原登记中的子女抚育或财产分劈部分予以撤销。然后,当事人可就撤销的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告诉。人民法院可对子女抚育或财物纠纷案件依法处理。
以上意见是否可行,请批复。
1986年5月27日
原文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声明
: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将本文分享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上一篇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
下一篇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热门专题
离婚冷静期
当当网俞渝李国庆离婚
徐翔离婚案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离婚
著名导演张纪中离婚案
《婚姻与家庭》杂志专栏
影星王宝强离婚专题
家族信托与家族财富传承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评析
富翁、企业高管离婚专题
更多专题
著名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律师网
广州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广州离婚律师接待地点:天河区太古汇1座31楼(非约勿访)
深圳离婚律师接待地点: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广州离婚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2
扫一扫加李律师微信
加婚姻法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