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侨继承中国人遗产(不动产)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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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3:01:52 |
外交部办公厅:
1954年10月15日发办区(54)字第3893/606号关于外侨继承中国人遗产(不动产)问题的函及附件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哈尔滨市外事处对张经堂遗产的处理意见,遗产中不动产部分由其妻及两子(中国人)继承,对井上久代(日本籍),根据其生活需要,由不动产继承人负担。
原文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侨继承中国人遗产(不动产)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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