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新规 “刚性管理”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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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冰、段勇、… 文章来源:人民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29 11:18:17 |
“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落实到司法实践就是对效率的追求,在程序法上就体现为遵守审理期限。广东高院今天起开始实施更加严格的审限规范,实现对审限的“刚性管理”。 广东高院出台的《审限管理实施意见》,对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及相关程序作了具体规定,通过统一案件的审限计算标准,强化对延长审限申请的监督,把审限管理各环节纳入信息化管理,实现缩短办案周期,进一步提高审判、执行效率,确保在法定审限内办结案件,最大限度防止案件超审限。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尽管现行法律已经对法院审判、执行的大多数案件的办理期限作了规定,但是还存在有些案件的办理程序没有规定时限,此外,对审限起止时间的计算标准尚不统一,对延长审限申请的审查标准不够细化,对遵守审限的管理、监督还不到位,造成一些案件虽然在法定审限内办结,但是当事人仍然对办案人员的工作效率提出疑问。出台《意见》,就是要让审判、执行流程更加透明,对审限管理更加“刚性”。 《意见》对各类案件的审限作了明确规定,除对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有的规定予以重申并规定了操作流程外,还对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案件的审限作出具体规定,如对死刑、死缓复核案件规定了和刑事上诉、抗诉案件相同的审限。《意见》还对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的时限作了明确规定。 《意见》对各类案件的审限起止计算日期作了统一规定,规定案件的审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需要送达法律文书的案件的审限计算截止日期为法律文书送达之日,弥补了法律规定的不足,统一了审限计算标准。 《意见》对申请延长审限的条件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严格控制延长审限案件的数量,并明确规定申请延长审限须报请主管院长审批。申请人在申请时要说明不能如期结案的原因及拟结案日期。“这样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法官的办案效率,减少非必需延长审限案件的数量。”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 为了保证审限管理的“刚性”,《意见》规定案件审理的全部环节都经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进行,案件主审人及书记员应将每个工作环节的完成情况输入流程管理系统,实现审限监督的透明、即时。 广东高院对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超审限,造成严重后果,或弄虚作假、不如实填报有关事项的,规定除承担考核责任外,还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原文链接:广东高院新规 “刚性管理”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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