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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老人离婚案遭遇“老赖”
作者:李荣华 文章来源:华兴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 22:51:09

    日前,宁夏法院在集中执行一批“骨头案件”时,遇到了一个棘手的情况:被执行人是一位75岁的老人。虽然法院执行人员此前已多次对老人做思想工作,但均未能见效,此案若要进行强制执行似乎又有些不太现实。此案给执行法官出了一道难题。

    据了解,本案中的当事人仲某(女)今年71岁、周某今年75岁。1999年两人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在结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两人经常发生矛盾。2006年8月仲某住院后,周某前往医院将仲某持有的家门钥匙拿走,致使仲某出院后只能寄居他处,至此,两人矛盾进一步激化,仲某向法院提请了离婚。2006年10月,兴庆区人民法院对两人的离婚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经法院查明:仲某婚前财产有电冰箱一台,缝纫机一台,双人床一张,单人钢丝床一张。周某婚前除中卫市有一套住房外再无个人财产。双方婚后财产有彩电一台、三轮摩托车一辆、电视柜一个、浴霸一个、沐浴器一个、存款2000元。在此案审理期间,周某将彩电、三轮摩托车、沐浴器等转移至他处,电冰箱被变卖。房屋内除了电视柜、单人床外再无其他财产。法院判决:准予仲某、周某两人离婚;电冰箱,缝纫机、单人床、电视机、电视柜等归仲某所有,三轮摩托车归周某所有;2000元存款及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归仲某所有。

    判决生效后,兴庆区法院依法对此案中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执行,但是仲某认为执行的结果并不妥当。

    仲某称,家中的灶具、家具等生活用品被周某转移或变卖后,使得房中无法生活居住。虽然对于法院判给仲某的物品,周某愿意折成现金归还,周某给了仲某2335元和一台旧电视。但是仲某认为,被周某转移的财产约有两万元,这样的了结方式并不公平。此后,仲某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这一问题。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一名法官讲,这样的案件他们并不是经常遇到,此案目前让执行工作人员也很犯难。执行局的法官表示,他们将督促有关执行人员加快执行进程,早日执结此案,希望能给当事人双方一个满意的答复。

原文链接:法院执行老人离婚案遭遇“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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