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科技编辑剽窃篡改博客文章被判赔偿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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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05:41 |
3月14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产业室主任史炜在自己的博客上贴出了新浪恶意侵权、篡改文章,海淀法院判新浪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6000元的民事判决书。以下为民事判决书全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海民初字第3492号 原告史炜,男,汉族,1960年5月24日出生,国家发展与改sa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产业室主任,住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中园1区129楼6单元1201室。 委托代理人伦羽,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艳伟,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住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611室。 法定代表人汪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晓悦,女,汉族,1981年8月12日出生,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务部专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华清嘉园小区9楼1212室。 原告史炜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炜及其委托代理人伦羽、范艳伟,被告新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晓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炜诉称,我系《中国电信业的有效竞争不可简单地概念化》一文(以下简称《中》文)作者,对《中》文享有著作权。《中》文从国际化、国内环境、产业发展等角度探讨中国电信业的有效竞争,有效竞争系《中》文的主要内容。新浪公司在其经营的新浪网(网址为www.sina.com.cn)的科技频道登载署名为金朝的《史炜称TD产业化出现严重失误 建言今年勿发牌照》一文(以下简称《史》文),《史》文内容虽全部出自《中》,但《史》文却将《中》文所提及的TD存在失误以及暂缓发放3G牌照作为主要内容,同时删减大量阐述前因后果的文章篇幅,《史》文已歪曲了《中》文谈有效竞争的主题。新浪公司之行为侵犯了我对《中》文享有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权,故我诉至法院,要求新浪公司在新浪网首页显著位置连续5日向我公开致歉,并向我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被告新浪公司辩称,我公司经营的新浪网的科技频道确曾登载过署名金朝的《史》文,但我公司此举系依据我公司与中国经营报报社所签合同的合理转载行为,故我公司并未侵犯史炜对《中》文享有的著作权。赔偿精神损失的民事责任并不适用于侵犯著作权纠纷,且史炜要求我公司在新浪网首页显著位置连续5日向其公开致兼亦过于苛刻,故我公司不同意史炜的诉讼请求。共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原文链接:新浪科技编辑剽窃篡改博客文章被判赔偿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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