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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的效力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02:35

  婚约,也称订婚或定婚,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在我国封建社会,六礼中的前四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都与定婚有关,定婚是婚嫁的必经程序。在民国初年,北洋军阀政府的大理院仍然对定婚作如下解释:

  “定婚为成婚之前提,据现在继续有效之前清现行律载,男女定婚,写立婚书,依礼聘要。文载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等语,是婚约必备的条件之一,婚能为有效成立,苟无一具备,虽无成婚,于法律上仍不生婚姻之效。”

  我国目前有些地方,虽仍有婚约这种形式存在,但从现行婚姻法上看,并没有关于婚约的明文规定,在法律上既不禁止男女双方自行订立婚约,也不承认婚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关于解除婚约所引起的财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2、3项的规定应当以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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