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引发一起债务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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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29:00 |
吴某出嫁后吵闹要与没有感情的丈夫李小华离婚,由此引发一起债务纠纷案。经过法院二次审理,男方判赔部分彩礼。银川市检察机关了解此情况后,认为法院判决有误,于是发生检察建议书。
吴忠市利通区陈袁滩乡远近闻名的富户吴贵的女儿吴某因左手落有残疾,自己的婚姻大事只得交由父母安排。2002年春节前夕,吴某下嫁到家境贫寒的李小华家。由于男方经济条件有限,吴贵主动提出借给李父8000元,为女儿操办婚事。随后,李家购置了婚礼等一切物品。新婚当晚,二人便发生争吵。结婚后第五天,吴某带着财物跑回娘家,不久,向法院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
2003年元月,灵武市法院判决此案: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只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结婚议式后非法同居。由于缺乏感情基础,性格不和,判决解除双方非法同居的关系;非法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洗衣机一台、毛毯一条归吴某所有;29寸彩电、家具住房等归李小华所有。
一审判决后,李小华不服,上诉至银川市中级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未按法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未领结婚证便非法同居,该非法关系应予解除,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上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拿着终审判决书,李小华父子愣了。如何偿还这笔债务?一位好心邻居向李小华建议,何不找检察院帮忙。次日,二人来到灵武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两级法院对原被告之间非法同居的关系予以解除是正确的,对双方争执的财产也做了合理的分割,但是对已分割的财产以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认定是错误的。于是,建议二审法院进行复查纠正。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原文链接:非法同居引发一起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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