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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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29:01 |
一、办理审核手续的对象:
1、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2、符合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但妊娠后流产的。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家属到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居民委员会)初审,申请人需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从正式受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对象,由申请人或者家属凭有关证明到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办理审批手续。
三、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需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生育医学证明;
2、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计划内生育批准书。
原文链接: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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