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大连离婚律师 香港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离婚法律 >> 婚姻知识 >> 正文

救助机关在婚姻家庭中的作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03:27

  我国《婚姻法》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辟专章制定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一、救助机关

  《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救助机关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及公安机关。法律用“应当”明确这些单位的救助义务。也就是说,救助机关虽不主动介入,但是在受害人提出救助要求时,则不得推诿,必须采取救助措施。

  二、救助措施

  《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的具体救助措施有:劝阻、调解、制止、予以行为人行政处罚和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其中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及所在单位的救助措施,限于劝阻和调解;而公安机关的救助措施则是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和根据受害人的请求给予加害人以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则是依法追究违法犯罪人的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三、救助措施的适用

  《婚姻法》第43条、44条和45条的规定,救助措施适用于下列情形: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3.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原文链接:救助机关在婚姻家庭中的作用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将本文分享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涉外离婚,香港离婚
    热门专题
    著名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律师网 广州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广州离婚律师接待地点:天河区太古汇1座31楼(非约勿访)
    深圳离婚律师接待地点: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广州离婚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2
    扫一扫加李律师微信
    加婚姻法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