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可以看到,无论对司法性宪法诉讼持有怎样的偏见,但有一点必须承认,那就是它在维护社会的“多元平衡”方面,对民主发展确实作出了巨大贡献,它有效地维护了并将继续维护所有公民而不仅仅是多数公民的权利。我们没有更多的理由对其进行毫不宽容的批评,何况,宪法诉讼在其实践中,还形成了许多自律性原则,如“政治问题回避”原则,“司法谦逊”原则,“明白性”原则等。司法性机关在这些原则所圈定的框架下,谨慎地行使违宪审查权,其判决理应受到尊重,根本谈不到对民主原则的违背。退一步讲,即使这些司法性机关最终也不能充当“宪法”的“守护人”,我们还可以呼唤“守护人”的“守护人”———人民,由其作出公正的评判,因为我们的政体基于人民主权!
注释:
①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9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②邹文海:《比较宪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2年版,第344页。
③JeffersonWritings,NewYork,Norton,P.961,1402,963.
④JohnLocke,TwotreatieseofGovernment,NewYork,Menpor,1965,Book2,ch.8,sec103,p.380.
⑤Diodorussiculus,ThelibraryofHistory,HarvardUniversityPress,1946,bookⅦ,ch.17,P.407.
⑥JamesMwdison,letterofFebruary4,1790,inThepapersofJamesMadison,Vol.13,UniversityPressofVirginia,1981,P.22.
⑦TheFederalistPapers,editedbyClintonRossiter,NewYork1961,P.49,P.314.
⑧参见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107~108页。
⑨参见许崇德主编:《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78页。
⑩[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张智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12页。 11Gibson‘sdissentinEaclinu.Ruab,12SandR.330,P.1825.
12JohnTaglor,ConstructionConstruedandConstitutionsvindicated,Richmand,1829.
13参见梅里亚姆:《美国政治思想》,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17页。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韩大元
刘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