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宽容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
不宽容的法治不是真实的法治。
人治的宽容度最小,甚至不具有宽容性。它往往就是皇帝或国王或其他专制统治者依其个人意志统治着人民。
人治有时也能获得极大的成功,但是短命;绝对的人治绝对的短命。
二
法律应当尊重每一个人的意见,法治应当关照每一个人的利益。大多数人和极少数人都应当一样得到充沛的阳光雨露。
法律的神圣职责就是调整同在一个地球、同在一个国家、同在一个民族区域、同一种宗教信仰的人们——公平地占有资源、占有权利、占有幸福;
法律如果默许一些人享有极端的权利、享有充分的资源、享有快乐的生活——而让更多的民众挣扎在贫困线上,那样的法律的宽容度是很低的,或许可以称作是残疾的法律。
打开世界法制史册:一个地方犯罪率高,甚至发生暴乱、发生革命,发生战争,其根本原因就是那里的宽容度不高,要么是一方没有宽容另一方,要么是双方都没有宽容对方。
三
法律是文化的产儿,不是国家的身影,更不是统治者的工具。有什么样的文化共同体就会诞生出什么样的法律。强行脱离文化的法律是法律的畸形儿。
法律如同一块石子落入水中的涟漪,它存在疆界,最小的疆界是家庭,最大的疆界是宇宙。小法发展着大法,大法宽容着小法。
四
如果法律坐视一个民族只是赞美自己的民族而斥责别的民族,那么,这个法律连同这个民族同样会遭遇别的民族的耻笑。
如果法律欢呼一个国家去侵略另一个国家、欢呼一种宗教去进攻另一种宗教,那么,这样的法律就失去了灵魂,甚至在它的躯壳上都爬满了臭虫!
五
法治不是人类社会完美无缺的幸福路径,它是人类无可奈何的选择。越来越稀少的物的资源与越来越强大的人的欲望——这一无法根本调和的矛盾冲突,迫使人类选择了法治。因为法治首先追求程序(虚拟)正义,每每顾及不到个案的实质(实在)正义。法治其实就是迫使一半正义落空!
法治迫使民众放弃客观事实而注重法律事实,迫使民众放弃感情而张扬理性,前者是背离人心的,后者是背离人性的。
法治文化的外圈是道德文化,道德文化的外圈是宗教文化。她们是女儿、母亲和外祖母的血缘关系。于是,法治应当尊重道德,法治应当崇尚宗教。法治没有理由背叛道德,法治没有理由无视宗教。
一个社会仅靠宽容的法律和法治是不行的,人类更需要道德,更需要宗教。
万事万物都需要动力,也需要阻力(制衡),否则就会物极必反。人类在整个生态圈中是最强大的,唯一能够制衡人类的力量就是宗教,也就是神。
神对人说:如果做坏事,今世或者来生就会遭遇报应;或者就会下地狱。人于是就收敛起自己恶的一面,于是就积善行德。
那些人说:神是不存在的。那些人于是就无所顾忌,于是就胆大包天,于是就说“20年后又是一条好汉”……
六
法治的价值趋向是宽容弱者。
法律认为:富人应当宽容穷人,强权应当宽容弱势,大国应当宽容小国,人类应当宽容万物生灵。
七
然而,整个世界的法治现状并非如此——众多富人靠霸占资源而富,众多强者靠强制力量而强,众多大国靠强大武力而大,众多民众砍树、炸山、捕鱼、狩猎,把自己看成是万物生灵中的老大。
如果老虎、狮子、袋鼠、天鹅等动物也能立法,也推行法治,恐怕同样会对人类毫不留情斩尽杀绝。
2000年1月1日1时1分,地球上所有的草木都默哀三分钟,然后发出震天动地呐喊:人类啊人类,不要砍伐我们啦!虽然,整个地球都在颤抖,可是,法律在沉默,法治也在沉默——因为法的身上已经没有多少道德的血液,已经没有多少宗教的精神。
人类宽容生态环境,就是要降低“人类中心”的特权身份。
《地球法》第一条应当写明:人类与其生存环境中的一切有生命体和无生命体都是平等的。人类没有权利肆意破坏生态,任意宰杀生灵!
八
富人宽容穷人,就是要通过纳税和捐献的方式,把自己的资源和财富给予穷人。
九
强权宽容弱者,就是让弱者充分表达他们的思想言论,然后按照他们的意志立法和司法。言论自由就是思想自由——它应当是人类的第一自由。
如果一个政治共同体或者文化共同体设立反对派别,并且听取反对派别的意见,那是真实的宽容。如果运用法律禁止反对派别的出现,或者禁止反对派别的言论,那还有多少宽容呢?
十
政治是相对保守的,是顾及现状的,因为政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学术是绝对激进的,是着眼未来的,因为学术需要引领社会进步。
政治家不可能成为思想家,思想家也不可能成为政治家。因为他们之间的时空距离至少是半个世纪至一个世纪。
迎合政治的思想那不是学术思想,学术思想的本质就是学术理想。思想家越走在政治家的前面,其思想的学术价值就越高!
思想家应当宽容政治家,没有相对保守的政治家就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而政治家则应当更加宽容思想家,没有激进的思想家就没有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但是,保守者不能刻舟求剑,改革者不能拔苗助长。
倘若法治实现了政治家与思想家的相互宽容,那就是法治追求的理想世界!
写于北京香山
2006年5月1日
中国法院网·吴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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