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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中的诉讼行为无效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6:32

用某一特别程序却采用另一特别程序的,都属于不可补正之无效。相反,在那些应当采用上述三种特别诉讼程序的场合却采用普通诉讼程序的,则属于取决于抗辩之无效。参见徐京辉、程立福:《澳门刑事诉讼法》,第80页以下。

  [参考文献]

  [1]赵海峰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的重大改革评价[A] 欧洲法通讯(第1、2辑)[C]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Christine Van Den Wyngaert and others.Criminal Procedure Systems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M].Butterworths & Co.(Publishers)Ltd,1993.

  [3][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 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下)[M] 罗绪珍,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徐京辉,程立福 澳门刑事诉讼法[M] 澳门:澳门基金会,1999.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陈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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