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行检察工作拓展案源的种有效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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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6:43 |
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是检察机关的根本任务。刑事执法监督、民事执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三个方面构成检察机关执法监督的完整内容:其中刑事监督是开展比较早的一项监督,民事、行政执法监督则起步较晚,困难重重。特别是由于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存在着群众了解少,案源贫乏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行执法监督的全面开展和实际效力。哪么如何拓展民行检察工作中的案源呢?本文结合桐柏县民行检察工作中的实践,谈一些浅显看法。
一是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人大部门结合,在人大常委会的帮助下拓展案源。目前,监督问题正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央对此高度重视,多次强调必须加强监督工作,注重实施,提高质量。就我省情况看,多年来,省、市、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此进行了不少探索,在实践中总结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办法,规范了监督行为,坚持依法监督,把监督的立足点放在支持和促进工作上,被监督部门也在工作实践中逐步认识到监督与支持的相辅相关关系,从过去的被动接受监督到现在的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请人大常委会对某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法制观念的提高、法律意识的增强,使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在监督问题上有了共识。所有这些,都为我们与人大部门携手搞好民行检察执法监督提供了有利的便利条件。去年。我们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干警在检察长杜海宛带领下,先后三次积极主动到县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请人大常委会对民行检察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在此基础上,借着人大常委会评议法院经济审判工作的东风,与县人大一起,对县法院年以来的经济审判案件进行了审查,共发现案件线索加起,经审查立案构起,其中提请抗诉5起,法院改判讲。同时,县人大还根据自己掌握的控申、信访案件线索,反馈给我们案件线索达12起。
二是实行律师代理中诉制度,从民事代理中发现案件线索。律师是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其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基本上代理全县的大多数氏事、经济和行破案件,对案件办理的公正与不公正有着第一手材料。且由于律师懂行,所以提供线索的质量较高。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建立后,律师实际上成了检察机关与当事人之间沟通的桥梁。我们去年初与县司法局联合召开了县城各律师事务所及各乡镇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和律师座谈会,并联合向律师事务所和乡镇法律服务所发文,明确律师在氏事行政检察代理申诉中的地位与作用,在全县建立律师代理当事人申诉制度。该项制度建立后,收到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尤其是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广为宣传,积极提供申诉案件线索,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今年8月,我们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次联合召开了规模较大的座谈会,广纳谏言,虚心听取大家的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制度。该项制度建立一年多来,广大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向检察机关提供各类民事、经济、行政申诉案件线索40件,经审查立案23件,提请和建议提请抗诉18件,法院改判16件。实践证明,律师提供的申诉案件线索质量高,提请建议或提出抗诉的成案率较高。我院今年办理的35件提请和建议提请抗诉案件,有10件是由律师提供的线索。如我们今年5月份办理的财产纠纷一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原审认为原告现耕作的稻田取得了合法经营权,其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对原告耕作有异议,认为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采取强收方法不当,所得稻谷应予退还或给付相应价款。我们根据代理该案的律师提出的稻田系水利部门管辖的国家土地,原告所在的唐庄组无所有权,更无发包权,原告与村组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一个无效合同,稻田系现开垦荒地形成,应由被告耕作,唐庄组和原告属合伙强占的依据,经审查后及时建请市院抗诉,市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法院再审后采纳了我们的见意作出改判的判决。
三是结合检务公开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电台、墙体广告,过路标语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民行检察工作的性质、任务,受案范围等,以扩大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从而疏通案源渠道。长期来,由于民行检察工作起步较晚,加上其他诸多客现因素影响,群众对其了解较少,许多当事人特别是一些偏僻的农村,在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明明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明显不公,因不知道还有检察抗诉这一渠道,或认为检察、法院是一样,或出于其它因素往往含冤忍恨接受,不到检察院民行部门提出申诉,针对这种状况,今年来我们采取电视、广播宣传,发放民行检察公开宣传单等多种方法,大张旗鼓的宣传民行检察工作,力争达到家喻户哓,人人皆知,收到良好效果。两年来,我们共接待群众申诉80起,经审查立案35起,是往年同期的3倍。去年桐柏县城关镇农民向大庆因财产纠纷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头王同振对薄公堂,法院以向大庆承包的预制厂与王所在建筑队同属第二建筑公司下属机构,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原、被告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向大庆承担。由于诸多原因,向大庆没上诉,对此判决向大庆一直耿耿于怀,贷款不能收回迫使他八方借钱,债台高垒,最终导致企业停产,他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均石沉大海。今年五月份,正当向大庆绝望之时,一个偶然机会,他从街上的墙体广告中看到了我们的检务公开专栏,于是半信半疑地敲开了县检察院的大门。我们热情地接待了他,并顶着烈日,翻山越岭,步行20多公里山路为案件调查取证,及时建议市院提请抗诉,今年8月份,几经周折,县法院终于撤销了错误判决,从而使这起长达10年之久的财产纠纷划上了一个圆满句号,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向大庆感动万分,放着鞭炮,抬着写有“敢于监督,秉公执法、主张正义。为民伸冤”的大镜匾,送到我们民行科。
四是抓协调,理顺关系,消除障碍。民行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一个方面,是直接监督法院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由于职责的不同,在监督与被监督者之间必然存在认识。观念上的矛盾。为此,我们很注意做好协调工作。我们竖持重大案件提请县人大协调,对认识分歧较大的案件由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去法院协调,有疑点的案件由承办人与原审人员交挨认识。通过及时的协调、沟通,使两家达成共识,从而为案件的改判打了良好的基础,提高了案件改判率,赢得了群众的信任。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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