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定对证明责任的影响及其价值浅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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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6:45 |
推定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包括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属于审判者自由裁量权范畴,其与证明责任的关系本文不作论述)。法律推定是指立法者根据两个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在法律上规定当已知事实存在时必须假定推定事实存在的证明法则。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作为推定的前提事实须由法律明文规定。2、前提事实必须真实可靠,不可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3、推定的事实无反证推翻其真实性。4、推定事实可以作为已证事实适用。
法律推定是法律预设事实的一种假定,完全依据法律的规定,法院不得作出其他不同的推定,但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以证明推定事实不成立。因此,法律上的推定会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产生实质影响并有其独特的诉讼价值。
一、法律推定对证明对象的影响及价值。
存在法律推定时,当事人在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有了选择余地。主张推定事实的当事人,本来需要对推定事实的存在负举证责任,但由于适用了推定,如果前提事实为显著的事实、预决的事实或已为对方承认的事实的条件下,当事人往往会选择此类较易的前提事实为自己的证明对象。例如《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当事人只要证明其在作品上署名,审判者即可以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认推定事实即其为作者。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推定就使证明对象发生了变更。从诉讼价值角度,对有些不能查清的事实或者非常难以查清的事实,不必耗费时间进行证明,免去了法院对证据的审查活动,从而是证明过程相对简化,无疑会提高审判的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对当事人而言使举证的难度有所降低,从而缓解了证明上的困难,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二、法律推定对举证责任的影响及价值。
按照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明原则,主张用某法律规范的当事人,应就其所必需的要件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对方当事人无需对它的反面事实进行举证。但是,一旦法律推定介入,当前提事实已经被证明为客观存在时,法院将依法适用法律推定,确认推定事实的存在。对方当事人为排除由法律推定所产生的对己不利的法律效果,就须主张与推定事实不可并立的相反事实,或者直接对基础事实进行反驳,并提出证据予以证明,才能达到其推翻推定事实的目的。例如《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该法律推定的适用就使当事人对原本不属于自己举证范围的事项要进行举证,从而使举证责任被重新分配。从诉讼价值角度,法律推定是立法者基于一定的社会政策和价值取向,为体现公平,公正理念而设立的,客观上为公正地分配举证责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体现了实质上的程序正义,因而有利于公正地分配举证责任,实现程序正义。
韩德金 孙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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