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四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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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6:45 |
“我手上有证据,不怕告不倒他”。起诉时如此胸有成竹,结果却败诉的大有人在。原因何在?
诉讼证据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方面的要求: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和及时性,我把它简称为证据四性。其中,客观性,就是作为证据的事实其本身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不能是虚假的东西。否则,据以认定的案件事实也必定虚假,据此对案件所作的处理必定不公;关联性,就是证据事实必须与案件有着现实的联系;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内容、来源和形式必须合法;及时性,是指证据必须及时收集。证据作为客观事物,它只存在于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如果不及时将其固定,可能会因时过境迁而消失!我在网上发现有很多案件当事人,都是由于没有及时收集证据或者没有及时报案(由有关部门收集证据)而导致官司败诉。
下面主要谈谈合法性问题,帮助当事人增强证据意识,有效使用证据。其一、证据的内容必须合法。打个比方,张三拿着李四写的赌债欠条去法院起诉,必定得不到支持,因为赌博本身是违法行为;其二、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根据诉讼法的规定,1、刑事公诉案件中,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主要是由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搜集;2、刑事自诉案件、民事诉讼案件,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搜集证据;3、行政诉讼案件,主要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的行政主体搜集证据;4、证据的取得途径必须合法。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采用盗窃手段取得的物证、威逼证人出具的证言,等等,都都不具有合法性;其三、证据的形式必须合法。证据法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表现形式,具体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等)、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拿证人证言来说,一般都要求证人到庭作证,只有在证人年迈、疾病、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下,可以制作证言笔录作证据使用。说到这里,文首那个问题的答案已不言自明。我在《打官司务必把握好一审机会》一文中说过,是否适时取证直接关系到诉讼的胜败。在刑事自诉、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最好是及时委托律师搜集证据。
赵贤龙
原文链接:证据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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