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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审判实践谈审理前的准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6:50

  审理前的准备,从狭义上讲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到开庭审理之前,由案件承办人员依法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从广义上讲应包括所有参加诉讼的主体在法院开庭前应做的准备工作。从民事诉讼法对审理前准备的立法目的来看,它是民事诉讼庭审活动和整个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必备前提,是保证庭审质量、提高诉讼效率的基础。对保护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审判实践和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前的准备通常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在法定期限内将起诉状和答辩状副本分别发送被告和原告。

  按照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次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口头起诉的应当将口诉内容告知对方当事人。被告按期提出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次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这项工作主要是为了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了解对方的诉讼请求和答辩理由,为庭审活动做好证据收集、思路整理等准备,以便在充分行使诉权的基础上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实践中,送达起诉书不及时的情况非常普遍。法官通常认为只要给够了15天的答辩准备期间就行了,经常出现发送时间晚于规定的5日内,但开庭时间也相应推后。这可能跟法院案件较多,不能及时开庭有关。而至于答辩状,很少送达原告。甚至有被告要求提交答辩状,法官或书记员不予接收,让开庭时当庭提交的情况。

  二、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根据司法解释还应送达举证通知书。决定开庭时间后,应至少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合议庭组成后,应在3日内将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

  在实践中部分法院都是把事先印制的《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在立案时交给原告,而在发送给被告起诉书时一并把《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发送给被告。但也有很多基层法院根本不给《立案通知书》,而是把原告交纳诉讼费的发票作为已经立案的依据,但有的法院还是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的。

  至于开庭通知,有代理人的,法院只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一方,而把通知义务变为受通知的当事人转告代理人或由代理人转告当事人的情况也较为常见。

  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事先不通知或通过电话告知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三、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主要是指法庭要审查原被告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及有关证据材料。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需要的证据要主动收集。其目的在于使审判人员掌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庭审中需要调查、辩论的主要问题,为庭审的组织和指挥做好准备。

  在实践中,因案件较多,法官往往在开庭前才急忙看一下材料,显得非常仓促,甚至开庭时对当事人的证据的证明目的还不名就理。

  庭审制度改革后,法庭的主动调查更是少之又少。有时对当事人提出的调查申请根本不予批准。同意调查的也只是开出一个《协助调查函》,由当事人或代理人拿着法院的调查函去被调查单位自行收集证据

  四、追加当事人和促使当事人和解及进行庭前调解。

  受诉人民法院通过审核诉讼材料和审前调查,如果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时,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这是为了防止因当事人不齐全造成诉讼上的偏差,保证解决争议的全面性和彻底性。

  促使当事人和解或通过庭前调解解决民事争议,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良好传统。在实践中也确实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在实行审判人员错案追究制度以后,为避免当事人因不满判决结果而进行上诉,有时甚至是双方上诉,给自己带来的风险,审判人员也非常愿意通过促成双方和解或通过调解结案。但有时也出现了久调不决影响当事人诉讼时间利益的情况。

  另外,召集当事人交换、核对证据、核算帐目,指定鉴定和委托

  审计等工作按照相关司法解释也应该在审理准备阶段完成。实践中除证据交换在庭前完成外,另外两项工作往往是在开庭后才进行的,客观上在诉讼期间内拖长了审理时间。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诉讼实践中简易程序使用的越来越普遍。法律规定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做的日益仓促。有些审判人员有把简易程序当做随意程序的倾向。借口简易程序省掉很多必经的审查和告知义务。有些甚至严重的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许延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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