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与司法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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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6:50 |
诉讼费与公平、公正本是一个风马牛不相及的东西,但一旦与具体的诉讼案件相联系,却很有些说不请道不明的联系,并且这种联系已经与法理上的程序公正及实体上的诉讼公平理念相冲突了,这种制度的合理性及设置的科学性就值得探讨并引起重视了。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想去法院打官司,又无力支付诉讼费,作为专业人员来说就会考虑申请司法救助。这是解决“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问题。即让没钱有理的人打得起官司。这种制度设想是好的,但实际操作起来,真正要解决问题的老百姓是很难得到这一种救济途径的,原因是操作方式没有透明度。
我想说的是一种隐性的表现方式,它以合法的形式体现出实体上的不公平,并不是案件原告出不起诉讼费,而是要案件的被告出不起诉讼费,或者是出了诉讼费得不偿失。试举一例以证之。
2005年10月某法院判决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件原告系一小学生,一日下午在一小书摊看书时被一不明水泥石块砸中头部,造成一级伤残,因该石块是高层楼房上的坠落物,遂将同楼37户住户及物业管理部门告上法院,要求赔偿64万余元,该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石块是该楼四楼的废弃建筑垃圾,需人为抛掷才能坠落,因四楼以上的37户及物业管理者不承认抛掷了该石块也不承认该垃圾系自己堆放,同时也未指证系何人堆放或者抛掷,37户人中虽然有部分住户能证明自己在事发时不在家中或者将房屋已出租给他人使用,但均未能证明自己不具有堆放废弃建筑垃圾的可能性,故判决37户每户赔偿六千余元,物业公司赔偿12万余元,诉讼费14820元由原告承担1250元,物业负担2000元,37户共同负担10570元。在判决后的第一天,37位住户中的一位不在该处居住者找到我要求上诉,我给他分析了案情:该案既然认定了石块系人为抛掷,赔偿者只能是具有这种行为可能性的人,现在法院认定了你不在该处居住,就排除了你致害的可能性,因此就不应要你承担责任,你上诉胜诉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但他一了解上诉费得交14820元时就蔫了,就是赔偿也只有6千余元,上诉就得交 14820元,他无法承受得了。他并不是出不起这个钱,而是一旦他出了上诉费他也赢了这场诉讼,他出的上诉费用无法实际得到偿还。
这也是部分法官在判决时考虑的一点,即当诉讼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不公,上诉费用又高于实际能够得到的诉讼利益时,当事人从实用主义出发他会选择什么是可想而知的,而这种司法的不公正性只体现在诉讼当事人个体当中,没有普遍性,故其隐蔽性是明显的,但其危害性也是很大的,因此,笔者认为在以后的诉讼收费改革中应当注意这种情况,按个体进行交费,真正体现出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欧阳平
原文链接:诉讼费与司法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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