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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之漫谈(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7:01

  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是一个充满正义感和责任心的法官的永恒追求。笔者主要就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写作谈三点想法和意见:一、如何认识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的意义;二、如何从宏观上采取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的措施;三、如何从微观上防范文书制作中质量瑕疵。

  一、 深刻认识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的意义。我想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至少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作用。

  1、有利于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社会价值目标。

  裁判文书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张扬社会公平与正义。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最基本的工作就是审判工作,审判工作就是对各种社会矛盾作出最终裁判。从这个角度讲,审判制度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最核心部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对于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但这种正义和公平是以裁判文书作为最终载体或表现形式的。社会的公平可以通过文书得于彰显,人间的正义能够通过裁判文书得到阐释。裁判文书为当事人正确的分配权利和义务,当权利得到救济,义务被予履行,劣行受到娇正,邪恶受到惩罚,公平之气就会在人们心中浩然升起,正义春风就会荡涤神州大地。从裁判文书中,可以反映出一个时期、一个地区的法治状况,看到公平与正义实现程度。我经常在网上看到有的网民,将法院的判决书在网上粘贴出来评头论足,而网民们对裁判文书结果不满意的意见表达,往往不仅仅限于裁判文书本身的写作错误,同时还对当地的公平环境表达不满,质疑政府是不是人民的政府,法院还是不是人民的法院,怀疑存在司法腐败。公平与正义是维持一种良好社会制度和国家秩序的道德信仰和理念,它的动摇必将是政府产生信任危机,民族陷入灾难深渊。因此,我们要从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重要性,搞好裁判文书的改革,以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职能作用。

  2、 有利于化解民事纠纷和保障社会稳定。

  裁判文书化解民事纠纷的关键固然在于裁判结果的公正,但公正的裁判结果并不必然能够化解纠纷,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当事人不懂法或不讲道理之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裁判书存在说理不够或其它方面的瑕疵,使败诉方的当事人认识不到你裁判的公正。优秀裁判文书的一点基本功能就是使胜诉者赢得堂堂正正,败诉者输得明明白白。 一份事实清晰、说理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会使当事人充分了解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判决书说理上的贫乏,使得裁判文书的公信力不够,不能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以致在毫无道理的情况下,抓住判决书中的一些表述问题上诉、申诉、上访和緾诉,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进而影响到社会稳定。因此,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纷争,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而说理不清的裁判文书不仅不能彰显社会正义,而且还可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如刘涌一案,作为一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案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用语却含混不清,判决书上写道:“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这也许是刘涌当初从死刑改判为死缓的原因。我个人猜测一是刘涌存在着重大立功表现,二是刑讯逼供的情况确实存在。但判决书未具体说明。判决书还写道,“刘涌作为该黑社会组织的首要分子,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论罪虽然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本案的具体情况”是指什么?为何不能公开?在审判公开的情况下,判决书中不公开说明判决的理由,无疑会引起人们的误解,导致广大民众的质疑和声讨。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我国法院判决书不说理或者说理不清的又一典型事例。实际上,在有些情况下,判决结果可能是公正,但由于文书未公开和透明地表述也能引起社会误解,必然缺乏公信度,不具公信力。

  3、有利于发挥裁判文书的法制宣传功能。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人民法院最主要的活动就是审判各类案件,通过审判案件向公民宣传法治,促使公民遵守法律,是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阐释法律、宣传法治最直接的窗口,审判工作社会功能作用的发挥最终体现在裁判文书这一载体上。裁判文书的对象不仅仅是当事人,随着人民法院通过各种渠道公开裁判文书,全社会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更加关注,一份逻辑清晰、有说服力的裁判文书是使审判行为获得正当性的重要因素,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就是一篇非常好的法治宣传材料,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功用,教育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规范和引导公众行为。如郑州中院,实行裁判文书的公示,使来院立案的当事人首先翻阅相同类型的判决,通过对比分析来决定起诉案件的胜诉可能。判决书起了预决效力。总之,优秀裁判文书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宣传法制的社会功能。实际上,许多外国的公民,他们的守法意识相当强,并非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而是通过报纸对案件的报导,通过法院的裁判文书受到生动而深刻的法律教育。他们通过具体的案例懂得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使自己的行为不超越法律的边界。

  4、有利于树立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形象。

  近年来,全国法院开展了公正司法树形象和规范司法行为的活动,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是活动的重要内容。 优秀裁判文书代表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

  [法官形象]裁判文书质量是法官的素质的展示。我国宋代对法官的选拔标准有四条: “身、言、书、判”,即外貌长相,语言能力,书法水平和说理裁判(2002年9月7日人民法院报)。古人云:人如其人,确实如此,我有个感觉,可以在不知作者是谁的情况下,通过一份判决书大致推断其作者的文化程度、社会阅历和法律功底。我在修改文书时,可以通过该篇文书中的语句、猜测到我周围熟悉的人中是哪一位同志对该文书做过修改。我这次到某基层人民法院评查裁判文书,发现文书间存在相当大的质量等级差别。后得知该业务庭人员的基本情况后,得知文书质量与作者的第一学历存在很大的关系,院校科班生的写作功底高于社会自学生。一份合格理想的裁判文书不仅能展示人民法院的文明执法和司法公正,还能展示法官的人格形象与魅力。判决的说理,最见法官功底。法官的学识、人品、世界观、方法论和敬业精神均跃然纸上。不合格的裁判文书可能导致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以及当事人对法官素质的不恰当评价,足以导致外界对法官素质的冷嘲和抱怨。如牡丹江中院的几份裁判文书出现差错,不少新闻媒体相继发出公检法人员素质太差的感慨和批评。不合格的法律文书必然会使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形象受到影响。因此,法官要树立自己的良好形象,就必须重视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

  5、有利于推进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裁判文书的质量取决于制作法官的职业素质。这种素质是全方位的综合素质,既包括了制作者的法律水准、语言功底、逻辑能力、社会阅历,也包括了制作者的敬业精神和审判作风。要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就应当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因此,提高法官裁判文书的写作能力,自然成为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内容。现在全国法院系统正在开展声势浩大、认真扎实的规范司法行为活动。司法行为的规范自然包括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大力提倡注重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有助于唤醒法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使其刻苦钻研,积极进取,不断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提升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向职业化法官的方向迈进。

  二、如何从宏观上采取提高文书制作质量的措施

  应当说,全国法院系统十分重视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各地法院长期探索和致力于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改革,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如何从宏观角度来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我个人认为可以采取一下措施。

  1、深化提高质量的理性认识。这个问题是提高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也即深化对裁判文书写作重要价值的理性认识。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最基本的工作就是对各种社会矛盾作出最终裁判。司法审判制度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最核心部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对于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结果是以裁判文书作为最终载体的,我们要从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重要性,搞好裁判文书的改革,以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这个问题在第一部分中已讲过,此处不再多叙。

  2、明确制作改革的原则. [文书改革]提高裁判文书的写作质量,当然应推进裁判文书的写作改革,提倡改革创新。如何改革,这需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改革的原则和改革的方向,避免改革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避免走入改革的认识误区。

  关于改革的指导思想,言必谈“三个代表”,对这个问题我还缺乏理解,但有一点不必怀疑,即改革应体现弘扬社会主义的司法文化,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关于改革的原则,学者们提出了众多原则,如公正与效率原则,司法为民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开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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