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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之漫谈(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7:01

明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充分说理原则,规范统一原则。看起来这些原则都十分重要,但我个人认为,改革原则应有重点,要结合当前文书写作所存在问题的实际,针对旧的文书体例和写作方式而言,我个人赞同三个原则,即实事求是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和充分说理原则。

  ⑴实事求是原则。

  实事求是可以把握改革的框架和方向,避免改革走向误区。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避免把文书写作搞成花样文章,出现新的僵化。如有人提出或要求把裁判文书当学术论文来写,如果仅从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责任心来要求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目标考核高度或作为公式化的要求就不切实际了,也是根本不可能的。一份判决可否写成论文要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案情普通,法律适用简明,不具有典型意义,连普通百姓也能辨别是非责任,就没有可写的价值,就无法体现论文的价值。其结果是浪费时间和精力,甚至给人以东施效频之感。

  坚持实事求是,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文书体例的框架内合理调整表述的层次结构,避免千案一面,能使案情的叙述层次更加分明和生动。这种思路在证据认证和事实认定一段更具有探讨意义。如证据的叙述是以当事人分类进行质证和认证的,还是按争议事实分类进行质证和认证?认证是一证一认还是一组一认,或者是综合认证?选择何种方式能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案情一目了然?

  坚持实事求是,可以正确处理文书写作中简与繁的关系。据我所知,我国目前最长的判决书当数今年元月省高院民二庭所审买卖和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该案四当事人间交易时间长,1998年至2000年6月,各类往来款累计达3.5亿元。今年1月5日,民二庭主审法官副庭长郭卫华同志制作了一份长达163页,字数近10万字的判决书,其篇幅之巨创下我省之最(新华网湖北频道 2005/1/6)。最近,省法院对我院一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2005)鄂民一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长达47面,计28710字。我认为简与繁应由案情来决定,不能人为的刻意追求。未经决算和审计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能文书得长一些,一般的买卖合同纠纷一般短一些。要体现实事求是。

  ⑵公开透明原则。

  英国有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这一名言提示了司法公开对司法公正支撑价值。

  我国法院传统模式的裁判文书,往往只注重判决结果上的公正,忽视对实现公正结果的诉讼过程的表述。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关于公开的范围和方式,不少学者提出多种观点,如有的提出五个公开“:一是公开审判经过、二是公开诉辩意见、三是公开证据质证、四是公开认证意见、五是公开法律法规。我认为这些意见是正确的,做到这些公开,才能使司法透明度提高。

  我认为不管如何公开内容,无非是程序公开和实体公开。程序的公开是全部诉讼过程的公开,实体的公开是法律适用的公开,换言之主要是判决论理的公开。

  前一时期有不少学者还提出对合议庭不同意见也进行公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而且也作了这样的尝试。公开合议庭内部意见是法治走向公开透明的重要方式和标志,西方学者对此有较深刻的论述,英美法系国家实际上也是这样操作的。但我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制环境中,不宜实行这一方式。《宴子使楚》中有“桔生准南为橘,桔生准北则为枳”一语。我觉得法律制度的移植也要考虑“水土不服”的问题。在法治不健全、当事人不够理性、法官存在较大职业风险的状况下,我认为暂不要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且我国独立审判制度定位于法院独立非法官独立,判决结果是以法院名义对外,而不是以法官名义对外,加之有的结果是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不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在道理上也能立足。

  ⑶充分说理原则。

  [文书说理]裁判文书的灵魂是说理,说理也是让法律充满生命与活力的手段。说理是裁判的灵魂,是构建于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之间的金色桥梁。一份好的判决书应该是一个说理透彻的法律文书。在裁判文书改革中,应大力增强判决的说理性,改革的首要原则应是说理原则。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人们都把法院判决裁判书看成一篇“论说文”,将法院作出裁判的理由写得一清二楚,其公正性使人无从怀疑。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指出,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由此可见,当前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是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张卫平先生说,“裁判文书的改革不在于文书的格式是否统一,判决书的长与短,而在于是否说明了如此裁判的理由”。判决书的说理是司法的灵魂,是我们这个法治时代重要的话题。可以说文书说理是文书改革的重中之重。

  我认为,在文书写作改革中,应始终坚持这三大原则,避免改革步入误区。

  3、提高工作责任心。

  提高工作责任心是消除错字、漏字、多字和符号错误等文书低级差错的有效途径。我认为当前裁判文书出现的大量的低级错误,并不是制作人员的写作能力和法律知识不行,主要由于工作责任心的问题造成的。写作时漫不经心,校对时粗枝大叶,出现了小学生就能识别和发现的错误。如文书编号,将2000写成20000,将500万元写500元。又如,曾有一法院的审判人员发出过“上午三时准时到本院审判法庭开庭”的通知。使当事人以为法院工作忙,夜间还加班审案子。西陵区法院这次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中发现,一份文字较长的刑事文书,结构格式、语言文字、证据分析等方面写得无可挑剔,但其由于疏忽,将一证人姓名打错,该姓名使用了26次,其19次为一种称呼,7次为另一称呼。若按错一字扣一分的评分标准,则会扣较多的分,都将会影响其评选结果。还如,有的文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打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同民法通则》。这种情况显然不是作者的水平问题,而是的作风上的细致问题,校对上的疏忽。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质量管理上提出“为求一字稳”的口号和要求。我们应当提高工作责任心,防止疏忽。造成这方面的问题,可能在少数法官思想上还存在一种错误观点,即认为裁判文书质量的高低并非是自己的责任,还有校对人员和签发领导的层层把关,因此机械地履行写作程序,把发现错误、纠正错误的责任交给了别人。这种应付的态度也是不正确的。低级错误也叫“硬伤”,最容易让当事人抓住“把柄”,往往会造成一些不好的社会影响。对此,我们不可掉以轻心。

  4、打牢文书写作的基础。

  [基础学习]2000年8月11日,人民法院报发表一短文,标题为《回到基础》,副标题为“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另一种思考”,文章说,“要制作出语句凝练、结构严谨、论证有力、说理充分的裁判文书,从根本上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就必须回到基础。回到基础,就是要学好中国语文。”我觉得这种看法十分正确,法律文书是应用公文,与写其它文章一样,除了专业知识外,还得具备词义辨析、遣词造句,准确使用标点符号这些文字基本功。练好写作基本功。写文章的基本功主要是指“语言与逻辑”的基本功。语言是表达的工具,要掌握这一基本功,就可不忽视字、词、句,主、谓、宾这些语言元素和语法规则。不能认为自己是科班生,发表过文章,文凭硬、学历高、硕果累,就以为写作功底深厚,无需再学了。其实,科班生,自然表明你具备一定基本功,但不等于你掌握得十分扎实,你自己察觉不到失误的可能就是你的盲目自信。司法考试的事例说明,就是博士生,未必能过关。人的认识是有限的,有许多你未察觉到的问题,你往往认为自己是正确的。余秋雨先生可谓是文学大师,艺苑巨匠,属当今文坛风云人物。他的作品不是也受到语言文字方面的挑剔。我国有一位人称“文字卫士”的李老先生,指出赵忠祥的《岁月随想》中有238处错误?而且有些是连小学生也不应该犯的语法错误。由此可见,任何人都不能满足其基本知识的填补。而且,有些文字功底的反映就体现在一字之差上,古诗中的春风又“绿”江南岸,僧“敲”月下门,刑事判决书中,被告用锄头将受害人击死,被告抛锄头将受害人击死,都是一字显功底。

  我们的裁判文书中经常出现的错字问题,就表明我们不能满足和放松。

  [学习逻辑]我这里所说逻辑是指广义的逻辑,除了通常所说的形式逻辑外。还包括辩证逻辑、数理逻辑。形式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及其结构的科学。判决书的准确性、鲜明性和生动性,是借助于概念、判断和推理,使其清晰、严谨。辩证逻辑教人从感性到理性、从现象到本质认识事物。辩证逻辑在判决书的证据分析认证过程中,经常运用,如“原告所提交的书证虽然是复印件,但有其它证据所证实的内容与之相吻合,故本院予以采信”。数理逻辑在具有给付义务的判决书常用到,如被告应给原告多少款,已付多少款,下欠多少款,这是我们小学都已知道的算式,但我们往往忽视这是数理逻辑的运用,忽视用这种方式指导我们判决书的写作与校对。本人多次发现判决文书的出现一些数字错误,如一份判决书写到案件受理费多少,实际支出费多少,结果几个数字相加后得出一个莫名其妙的“和”。我们一些同志签发和校对判决书,善于发现文书的字词名句方面的问题,而往往忽略数字关于计算上的错误,这就是不注意数理逻辑的自觉应用。

  我们知道,形式逻辑在司法审判中作用十分重要。我们的裁判文书往往离不开法律推理。不少同志可能看过电影《十五贯》。 无锡县令过于执是个自命英明不凡的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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