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其闻鼓升堂审一起杀人案。当结伴而行一对青年男女被押上大堂,一见女的沉鱼落雁,尚未问话,便内心暗自推断起来:“ 看她艳如桃李,岂能无人勾引?年正青舂,怎会冷若冰霜?她与奸夫情投意合,自然要生比翼双飞之意。父亲拦阻,因之杀其父而盗其财,此乃人之常情。这案情就是不问,也已明白十之八九。” 认定是这对刚相识不久的青年男女是奸情杀人。过于执这一番“独白”,是一个三段论的思维过程,在逻辑上实际上是包含了四个简略三段论推理,但其大前提是“想当然”,女人貌美,必有男人来勾引;姑娘年轻,必定春情燃烧;男女同路,必是离家私奔;父亲阻拦,必定盗财夺命。这四个大前提都是不真实的,这是三段论的第一格,第一格的三段论的大前提应是全称肯定判断。在实际情况上,女人貌美,是可能有男人勾引,而不是“必有”。四个大前提是不真实的,自然,荒唐的逻辑推理使这对青年男女被判了死刑,直到第三任县令况钟到任才予昭雪。思维逻辑的错误会导致错案,自然也会产生错误的裁判文书。在文书写作中,有同志也常犯这种第一格的逻辑错误,即错误地适用法律,致使大前提不真实,你小前提再真实,其结果也是错误的。逻辑是写作的要素,分析论证离不开逻辑。当前兴起的法律推理学,是以形式逻辑在法律上的应用,我们不能忽视对形式逻辑的学习与应用。
5、提升法律与专业知识。
深厚的文化功底与高层次的法律修养是靠日积月累而成的,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裁判文书作为法律文书,其制作自然要熟悉法律知识,但这不够,还要学习和掌握相关专业知识。我们在看法制题材的电影和电视剧时,时常可以发现一些十分荒唐的法律常识错误,关键就在于我们剧作家和导演,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上无知和陌生。法官不是专科医生,不是你不懂的专业,就可以不治这种案件的病。涉及相关专科知识的案件交你承办,你就要了解与该案相关的专业知识。就合同纠纷案件来讲,除了与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外,还要学习和了解与该合同纠纷类型相关的专业知识,要了解财务记账和结算知识、行业交易习惯等。如果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你就应对工程招、投标的程序、施工管理、定额标准,费用构成、工程结算、审计鉴定等相关程序知识有一个大概了解。否则对双方争议的直接费、机械费、人工费、其它直接费与相关的十多个费种、费率如何计取,就无法评断。西陵区法院余焕春院长有一份获省法院系统民商事裁判文书一等奖的优秀文书,其中涉及误工期间的确定,如果他不懂得工期定额的一般常识,是很难作出正确判断的,很难在文书中叙述清楚。
6、广泛借鉴与深入探索
广泛借鉴古今中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判决书中所体现的优秀文化成果,吸取长处与方法,对提高裁判文书的写作质量的重要启示和帮助。我个人认为,我们应当借鉴古代判决书中的“文”,港粤台判决书中的“情”,外国判决书的“理”。
古代判决书中的“文”。我国古代判决书以文见长。即文笔优美。中国古代是在地方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并列行使,而官员多为科举考试出身,他们不仅是官员、是法官,而且也是文人和诗人,平时吟诗作对,修辞水准很高,到了写判决书时也显露文人诗家笔法。学习古代判词的修辞技巧,在制作裁判文书中简练精当地遣词造句,并适当通过比喻、比拟、引用、对偶、对比等修辞手法,进行生动、形象的论理,也可适当引用弘扬传统美德的名言警句、格言谚语来加强说理效果,使裁判文书在以法约人的同时,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不少同志可能读过《乔太守乱点鸳鸯谱》,文中乔太守乱点鸳鸯谱所作“移干柴近烈火,无怪其然;以美玉配明珠,适获其偶”判词精妙令人赞叹。如清代于成龙“婚姻不遂之妙判”,开篇写道:“关雎咏好逑之什,周礼重嫁娶之仪。男欢女悦,原属恒情;夫唱妇随,堪称良偶”,辞藻华丽、对仗工整、节奏铿锵,文采飞扬。全篇文字象诗歌一样优美。其文采之美,是不可贬低的。实际上,我们在裁判文书的制作过程中,也可尽量做到这一点。如二审维持一审原判的文书,时常见到这样的表述: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而我们可将这样的四、六字句统一为六字句: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审理程序合法。这样不影响原意,但有抑扬顿挫、节奏明快之美。总之,在文书写作中,不能忽视文采之美。如昨天的《三峡晚报》有一版话说“神六”画栏,通栏标题是:嫦娥喜迎家乡客,神州处处赞神舟。如果从修辞角度考虑,则应改为嫦娥九天迎乡客,神州八方赞神舟,这样使上、下句的名词、方位词、动词工整对仗,生文采之美。
港粤台判决书中的“情”。有学者认为,判决书不一定要体现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体现在判决书实际履行和执行方面,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不一定要使用强制性的说教。认为而要掩饰强制性,好的文书应以德来感化人。港台一些判决文书十分注重人情伦理。港澳台地区的裁判文书与大陆裁判文书有以下差别较大的地方:一是详细陈述案件争议焦点;二是说理占有全文半数以上篇幅;三是对争议焦点从不同角度、层层深入进行充分缜密的分析论证;四是在说理过程中援引法条,而不是在判决结果前罗列法条;五是有内容提要;六是附有法官后语。但其给人印象最深的长处,是其民事裁判文书中的人情味。如在香港回归之前,钱琪琛副总理到港为江泽民同志到港的庆典做准备工作。香港一些不同政见人士到钱琪琛副总理将要到达活动的会议广场进行示威活动,并产生了与警察发生冲突的过激行为。后对一名为首者提起了刑事诉讼。初审法院判其有期徒刑并罚金。而二审法院却从其长期从事慈善事业,代表香港部分市民向政府提出施政建议,从无其它违法活动的一贯表现分析,认为与警察的冲突行为是出于表达政治观点过程中的情绪化,并无其它危害局稳定和损害市民利益的恶意。从而改判仅处于罚金。没有从政治角度去判案,而是注重道德伦理。近年来,我国一些法院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洛阳市中级人法院在民事判决书后附上“法官后语”。
法官后语的重要作用在于道德感化,体现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我认为涉及伦理道德范围的案件,可以适当尝试法官后语。但法官后语不能作为裁判文书的固定格式和结构,刻板套用,而要因人、因事、因案、因情适当适用。
外国家判决书中的“理”。判例是英美法系国家法的源,判决是法律的摇篮,其许多法律原则特别是侵权行为法的一些原则,如对等原则是在个案判决的基础上提升和确立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判决书代表着一种学说,代表着一个流派,代表着一种制度。英美法系国家有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则,这决定了判决的充分说理性,法官在无实体法援引的情况下,应当援引先例,当具体案件选择和排斥适用某一先例时,它需要释明适用先例或不适用理由,说明本案与先例的相同或差别。另一方面在无先例可引的情形下,其判决的依据就是依靠立论性的说理,法官通过说理创造性地引出一些法的普遍规则来。这些特点使得多数判决相当一篇论文,其判决中散发着公平与说理的芳香。从一些西方国家的分法治史来看,判决说理是伴随法制的逐步完善而逐步确立起来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十六世纪前,司法人员都普遍认为判决是行使国家权利,无需说明理由,直到十六世纪,意大利才开始要求判决要说明理由,法国大革命对民主、自由和法治的要求,才使1790年的法律规定上诉法院判决应载明理由,法国1810年法律规定:“不包括判决理由的判决无效”。我们应当借鉴这些国家文书说理这一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
国内裁判文书的“新”。当前在国内,裁判文书的已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应用法律学科,我国不少学者长期进行这方面的研究,有不少新的学术专著值得一读,法律院校和各级法院也专门编辑出版了一批优秀裁判文书专集,这些新成果和新经验都是我们学习和借鉴的资料。在1998年10月的 “世界知名法学家系列讲座”期间,来自美国第七巡回区联邦上诉法院的伍德法官在武汉讲学时,曾问省高院听讲座法官:“你们是否经常研究其他法院——例如上海市高级法院——的判决?”当他听当省法院的法官说他们他们没有条件及时地获得其他兄弟法院的判决进行研究时,伍德法官露出十分吃惊的神情。可见,国外的法官十分注重对其他法院判决的研究与学习。
在学习他人之长的基础上,还要开动脑筋,根据不同案件、不同案情进行改革的探索,有所创新。不要拘泥一种模式和方法。如关于证据和事实的认定,这一节写作方法和格式当前存多种方式,如举证和质证,在当事人很多,争议很多,证据材料很多情况下,应采取什么顺序来叙述,很值得研究。我对2002年全国奖的几篇优秀裁判文书进行过结构分析研究,发现结构和叙述方法不尽一致。在很多情况下应结合具体案情来决定叙述方式,不可千篇一律。我发现有的法官在裁判文书写作上十分用功,有时为一句话苦思冥想,如省法院的胡晟法官,他说他为判决书的一句话表述的准确性想了一个晚上。我在报上看到,有的人为是“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还是“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的表述争论不休。可见其钻研精神和严谨作风的可佳。
另外,各地法院在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上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这些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如青岛中院为加强裁判文书质量管理,制定了《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则》要求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所列案由、事实查明、诉争焦点、证据采用与否、裁判理由,必须清楚明晰;同时要求裁判文书的纸张、字体、标点、数字、日期、主文、首尾部要规范统一,对法院已沿用几十年的纠错用的校对章予以禁用,凡法院裁判文书有错误之处,必须重新制作或用裁定书更正。
7、开展公示与评点。
建立裁判文书公开和点评。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原文链接: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之漫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