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大连离婚律师 香港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离婚法律 >> 婚姻知识 >> 正文

边界下的真实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7:08

与分析,莫兹教授不仅回答了那个关于认识论的问题,而且提出了认识的路径。由于一切都始于不确定,因此,法律必须决定如何对待不确定性的问题,决定由谁来面对这个不确定的问题作出事实认定,决定由谁来承担错误决定的风险,决定由谁来负责收集证据和提出证据,通过什么程序使得证据被提出,通过什么程序使得事实从证据中得以推导,以及适用什么样的证明标准。所以,如果说现代的证据制度要具有持久性的价值的话,那么这一制度必须集中在证据法的边界设定上,而边界是由它所设定的基本目标、它所立基的前设、它要产生效果的原则和政策,以及它能够和应当被批评的方法决定的。

  的确,真实就是这样一个有限的概念,即使事实是被纯粹地表现出来,但是事实本身并不纯粹,在这个意义上,“存在”(to be)与“价值”(ought to be)是纠缠在一起的,用事实本身说话,但说的却是价值问题。在真实的图景中,我们都是盲目的人,语言从其他盲人的口中说出,对我们产生影响,不断重塑我们所理解的真实。因此重要的,不是穷尽每一条道路去寻找无穷尽的真实,而是如何为我们所寻找的真实设定一个科学的边界。

  [i] 樊崇义:《客观真实管见》,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ii] 龙宗智、何家弘:《刑事证明标准纵横谈》,载《证据法论坛》第4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

  [iii] 江伟、吴泽勇:《证据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法哲学分析》,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

  [iv] 张继成、杨宗辉:《对“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质疑》,载《法学研究》第24卷第4期,2002年。

  [v] 载《法律与哲学》,第18期,1999年。

  [vi] 这是运用相同论据的“法律真实说”所未能达到的。

  [vii] 这里涉及到以庞德为代表的社会法学中的“社会神”的问题,由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笔者在此不做论述。

  [viii] 载《法律与历史评论》,第18期,2000年。笔者将《在司法事实认定中的形式法律真实与实体真实:存在于某些特定案件中的正当分歧》的节译部分与该文合并,编译成《事实真实、法律真实与历史真实:事实、法律和历史》一文,标题为译者所加。

  [ix] 所以,新历史主义认为历史不是过去的事件,而只是“被叙述的文本”。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法学博士·徐卉

上一页  [1] [2] [3] 

原文链接:边界下的真实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将本文分享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涉外离婚,香港离婚
    热门专题
    著名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律师网 广州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广州离婚律师接待地点:天河区太古汇1座31楼(非约勿访)
    深圳离婚律师接待地点: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广州离婚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2
    扫一扫加李律师微信
    加婚姻法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