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界下的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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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7:08 |
与分析,莫兹教授不仅回答了那个关于认识论的问题,而且提出了认识的路径。由于一切都始于不确定,因此,法律必须决定如何对待不确定性的问题,决定由谁来面对这个不确定的问题作出事实认定,决定由谁来承担错误决定的风险,决定由谁来负责收集证据和提出证据,通过什么程序使得证据被提出,通过什么程序使得事实从证据中得以推导,以及适用什么样的证明标准。所以,如果说现代的证据制度要具有持久性的价值的话,那么这一制度必须集中在证据法的边界设定上,而边界是由它所设定的基本目标、它所立基的前设、它要产生效果的原则和政策,以及它能够和应当被批评的方法决定的。
的确,真实就是这样一个有限的概念,即使事实是被纯粹地表现出来,但是事实本身并不纯粹,在这个意义上,“存在”(to be)与“价值”(ought to be)是纠缠在一起的,用事实本身说话,但说的却是价值问题。在真实的图景中,我们都是盲目的人,语言从其他盲人的口中说出,对我们产生影响,不断重塑我们所理解的真实。因此重要的,不是穷尽每一条道路去寻找无穷尽的真实,而是如何为我们所寻找的真实设定一个科学的边界。
[i] 樊崇义:《客观真实管见》,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ii] 龙宗智、何家弘:《刑事证明标准纵横谈》,载《证据法论坛》第4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
[iii] 江伟、吴泽勇:《证据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法哲学分析》,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
[iv] 张继成、杨宗辉:《对“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质疑》,载《法学研究》第24卷第4期,2002年。
[v] 载《法律与哲学》,第18期,1999年。
[vi] 这是运用相同论据的“法律真实说”所未能达到的。
[vii] 这里涉及到以庞德为代表的社会法学中的“社会神”的问题,由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笔者在此不做论述。
[viii] 载《法律与历史评论》,第18期,2000年。笔者将《在司法事实认定中的形式法律真实与实体真实:存在于某些特定案件中的正当分歧》的节译部分与该文合并,编译成《事实真实、法律真实与历史真实:事实、法律和历史》一文,标题为译者所加。
[ix] 所以,新历史主义认为历史不是过去的事件,而只是“被叙述的文本”。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法学博士·徐卉
上一页 [1] [2] [3] 原文链接:边界下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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