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威需要刻意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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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7:13 |
守,否则,不仅不是法官所应为,而且,这还意味着作为文明人所需具备的基本素质的欠缺。然而,即使遵守了最低层次的道德,也还不能因此称之为具有高素质的法官,对高素质的法官还应具有更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在此所说的“更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并不是普通伦理所倡导的较高层次的道德。换句话说,普通伦理所倡导的较高层次的道德,不是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的评判依据。因此,虽然对任何人来说,行为如同雷锋那样无私奉献,或者如同抗洪救灾的英雄那样见义勇为,都是判断其道德高尚的依据,但却并不是判断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的依据。判断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的依据,应在于司法职业对其的特殊道德要求。例如,主持审判应有公正之心,裁判案件事实及争议应无偏袒之意,以服从法律为天职等等。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不同于普通伦理所倡导的道德,但却并不是难以理解的道德。
对司法的发展程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的另两个因素是司法原则和司法程序。司法所实行的原则及程序是否符合文明、科学以及现代价值观念的要求,是判断司法发展程度的重要依据。例如,司法是否实行公开审判原则,是否建立了健全的旨在保障公平而公开的审判的程序,就是判断司法的发展程度的重要依据。又如,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是否奉行无罪推定原则,是衡量刑事司法文明程度的基本依据。
我以为,司法只有实行了符合现代文明社会要求的各项原则,只有在司法程序的设计及运行中充分反映这些原则的要求,才可能具有较高的发展程度,而这恰恰是使其具有权威性的基本前提。
四、司法权威需要刻意维护
司法权威是需要刻意维护。一方面,这是现实情况的需要。众所周知,司法中存在着大量“两可”的案件。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判处被告人的刑罚并不是绝对确定的,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大致相同的情况,往往出现并不完全相同的判决:或者在证据、事实的认定中并不同一,或者在量刑、赔偿额方面有差异。这种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也并不均是不合理的, 经常是一种可以理解的现象。很多案件的判决存在一定的法律幅度,只要在这个幅度内判决都可以。但如果由一个没有权威的司法机关来判决,其结果就将是:人们认为这样判也错了,那样判也错了。而由有权威的司法机关来判决,怎么判都是正确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司法权威是要刻意维护的。另一方面,由于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一种高成本的方式,因此,其权威也需要刻意维护。司法本身的发展程度较高,即具有较高素质的司法人员及较完备的司法程序,原本就意味着高成本,但这虽然是司法权威的基本前提,但却不是充分条件。建立和维护司法权威的充分条件远不止于此。例如,现在我们国家对司法投入不足,这就使建立和维护司法权威的充分条件难以具备。显然,国家如果不能充分保证司法的各项必要费用,司法做出不符合司法特点的事情可能就难以避免。因此,国家在对司法的投入上要有充分的考虑,否则就十分不利于司法权威的建立和维护。
司法权威需要刻意维护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我们的诸多在现实中仍有强大生命力的传统观念,不利于司法权威的建立和维护。例如,“有错必纠”的传统观念,对司法权威就具有严重影响。虽说司法错误的发生,肯定会严重危害司法权威,然而,我们在观念上应允许一定程度的错误的存在。如果所有的判决都正确,司法才有权威,恐怕哪个国家的司法都不能有权威。我们在进行关于“有错必纠”制度设计时,必须确定这样的基本观点。当然,这决不意味着司法可以为所欲为,也并不意味着司法的所有错误我们都应容忍,但这预示着司法权威需要刻意维护,不仅需要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自身的努力,而且需要全社会的努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研究室主任 研究员·王敏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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