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民陪审制之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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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7:21 |
论文提要:本文先介绍陪审制度在当今呈衰微的态势,并分析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同样面临生存窘境,其负载民意、消解张力、抑制腐败等机能因与制度环境不适而值得怀疑,废除人民陪审制已势在必行。若配之以增强司法自主能力、完善司法制约机制等措施,制度改革更为实效。
陪审制度,曾受到法学界的普遍赞誉及众多国家的青眯,不过当前已呈日渐式衰微之势,就是现代陪审制度创始国的英国也不例外。在此国际背景下,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多个问题相继暴露,因此,人民陪审制度也就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对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似乎主张完善人民陪审制更占上风,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官方,特别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 当然主张废除人民陪审制的似乎也有一些, 笔者也认同该主张,并提出以下意见来考量。
一、陪审制度之考察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是以近代英国陪审团为摹本发展起来的。诺曼征服者设立陪审团之初并不是用于司法审判,而是为行政管理之便。如1068年的《末日审判书》就是有关诺曼人征服前后有关财产及业主情况的调查统计簿,在这次调查中十二人组成的邻居调查陪审团粉墨登场,为政府提供了大量的详实信息,对日后的王室集权起了重要作用,“在王室为自已攫取权力的艰难路途中扮演了开路先锋的尴尬角色”。在加强王室在司法领域的集权的过程中,他们祭出在行政管理领域颇为有效的陪审团来取代早已过时的神明裁判方式,陪审团因之成为案件事实的判断人、拥有了较大的司法权力。陪审团制度内含集权的离心力,所以王室想方设法控制陪审团、避免其威胁王室集权,他们规定陪审员一般应由王室官吏挑选。可见,貌似民主的陪审制度在历史上一直是王室向地方攫取势力、加强中央集权的有力工具。国王也不是为了推广陪审团而采用陪审团,他所需的并非司法民主,而是借助陪审团来控制司法。至17、18世纪,伴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陪审团在司法裁判中的地位愈加突出,摆脱王室控制的势态亦已无法遏制。对于当权者而言,陪审制度已丧失其利用价值,萌发了摒弃之意;新兴的资产阶级却无意放弃这一耗散王权的有效武器,在1688年的光荣革命成功后将陪审制正式规定于《权利法案》中。作为王权攫取利器的陪审制度至此已体面地演化为王权的制约器,并被奉为普通法的精髓而延续至今。
陪审制度在英国的存续发展基本上是应政治统治与阶级革命之需,创设者并不知道它会走向集权的反面。尽管如此,陪审制度在漫长的历史演变中还是与英国的各项社会因素获得充分的磨合,并具有独特的适应性。作为政治产物的陪审制度通过让普通民众参与司法审判活动的方式亦确实起到了体现民意、抑制腐败等功能(这或许是陪审制度能够延续至今的重要原因之一),但陪审制度在当今英美已呈衰微态势乃不争之事实。究其原因得归咎于陪审制度根深蒂固的政治属性与现代司法的专业理性要求格格不入。依照规定陪审员必须为普通公民,不应"具有某种政治兴趣或受过良好的教育",以免知道太多而导致偏见,这在前科技时代或许没有问题,然而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人们有理由质疑:“把十个男陪审员与两个女陪审员关在一间冰冷的屋子里并饿着肚子,让他们来决定那些让最聪明的法官和律师都感到困惑棘手的问题”是否真是明智的做法?就在崇拜民主煽动激情的人们在津津乐道它的崇高“起源”时,法律移植的实践也轰轰烈烈地展开,然迥异的司法土壤难以赋予陪审制以自适性,这在职权主义国家表现得尤为突出。如法国引进英国陪审制度的试验就没有取得预期良效,本想用以保障公民权利的陪审团却成了控方滥用起诉权的工具。这些国家的陪审制犹如躺在普罗克拉斯特斯之床上,为求得适应性或是发展为参审制或是干脆被舍弃不用,其缘由在于:“事物形成的逻辑并不如同后来学者所构建的那样具有共同性的,而更多是历时性的。制度的发生、形成、确立都是在时间的流逝中完成的,是在无数人的历史活动中形成的” .人们在考察一项制度时必须顾及制度环境,即与其它社会、文化现象的功能关联性及适应性。就我国而言,作为泊来品的人民陪审制同样面临生存窘境;甚至有人认为陪审完全是泊来之物,既无价值且生诸多麻烦与困绕,影响诉讼效率,应予废除。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之现状
(一)概况
人民陪审制在立法上经历了一个由盛转衰的进程。1954年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同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一时期要求一审案件原则上应适用陪审;1982年宪法则删除了有关陪审的内容,但1983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学术界大致形成了二种观点:一为保留并完善说,认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仍是现今对司法权进行监督制约、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有效形式,有利于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对其应完整地予以保留,但必须对现有的陪审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二为废除说,理由是庭审中存在的“大众”正义虽然满足了无特权阶层的感性权利要求,但“大众”(即外行)认定的事实缺乏理性,从世界范围来看陪审制度已趋于衰落,人民陪审制只是我国在追求民主的激情支配下盲目实施的一项制度,没有继续存在的理由。上述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但在人民陪审制存在诸多缺陷甚至被称为“陪衬制”的现状下,保留完善说在分析现行陪审制度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大量改革完善的设想,其呼声较为高涨。废除说似乎与“民主”的氛围不甚协调,并不引人注目。但是人民陪审制自设立以来可以说是每况愈下,基本上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似乎更注重其形式,它只是“一些地方出于功利主义,而不是人民陪审员代表人民行使司法民主权利,拉陪审员凑数,缓解法院办案人手不足的问题,维护的只是合议庭的形式”。 而且大多数法院没有陪审员,同样运作正常。目前,人民陪审制的不足大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陪审员的遴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周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法律规定的陪审员资格具有广泛性,体现了陪审制赖以存在的基础——司法民主;然而司法实践似乎并不试图遵从立法本意,现有的陪审员产生方式主要有二:一是单位推荐;二为法院聘任。在选择陪审员时法院又过分注重其素质。(2)陪审员的职权。人民陪审制名为陪审实为参审,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具有同等的权力,职权范围包括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形式上陪审员的职权、地位与职业法官相同,但陪审员非法律职业的背景令其很难对案件法律问题进行独立思考、决断,因而实质上往往是职业法官居于审判主导地位、陪审员则是陪而不审。英美法系陪审员仅就自已的生活经验对事实问题作出是非判断,这并未超出一个普通公民的能力范围;而人民陪审员除此之外还要在法律问题上形成自已的见解,确实有点强人所难,他们对庭审中出示的证据及证据规则的运用不知所措,评议表决自然也不得不遵从职业法官的意志。结果是,不管合议庭中陪审员的人数多少,职业法官总是控制着裁判的决定权,大多数情况下人民陪审员的存在只是为裁判披上公共性的外衣。(3)陪审制的适用。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适用陪审的条件,实践中法院可任意选择是否采用,当事人的意愿不起任何作用。(4)、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审判质量。人民陪审员是非专业法官,没有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特别是现代社会,案件越来越复杂,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某种程度上只能降低了审判质量。除此之外,人民陪审制仍有不少问题,如按照陪审员一般采取任期制而非英美的个案制,有的甚至连续担任达一二十年之久,成为真正的“陪审专业户”,其民主性自然大打折扣。陪审的案件范围设置无任何限制;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任职保障、程序运作等方面缺乏详细规定。有鉴于此,最高院试图完善现行人民陪审制、以使其走出生存的困境。2000年10月,最高院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草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产生方式、权利义务及执行职务的待遇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二)模式
在陪审制改革试验中出现了两种被视为成功的陪审模式,即专家陪审与团体陪审,其妥当性也值得斟酌。
1、 专家模式
专家陪审在某种程度上克服了法官知识的局限性,对于涉及特定行业的事实认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随之而来的行业保护性弊端可能远胜于前述功效。亚当。斯密曾经指出:“利他怜悯意义上的同感会随着涉入者之间距离增加而迅速减少……诉讼通常涉及的人都与法官有不同的社会距离,而且与法官关系越近,就会得到更多的同感,而与实际的对错无关”,所以现代国家无不提倡法官深居简出以尽量保持审判公正。由专家陪审的特定行业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往往与专家陪审员具有相同或类似的社会角色,社会距离的趋近极易促使专家陪审员对一方当事人倾注过多的同情;而且此 [1] [2] [3] 下一页 原文链接:浅析人民陪审制之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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