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超审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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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7:25 |
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各类案件的审限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案件超审限现象仍时有发生,不仅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使一些案件丧失了审理和执行的最佳时机,而且有损于法律的尊严,有损于人民法院司法的公信力和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除案件超审限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应当首先明确案件超审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目前尚无法律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案件超审限的不同原因、不同性质和不同后果,比照我国《法官法》、《民法通则》、《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案件超审限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其共同构成要件是:1、超审限无法定理由或正当理由;2、给当事人造成一定后果主要指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含精神损害〉 。这两个要件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案件超审限责任的主体为人民法院和主审法官。首先人民法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和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承担案件超审限的民事责任。因为案件超审限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即主审法官 执行职务的行为,且行为具有违法性,这种行为的责任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国家机关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当这种行为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人民法院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责任虽然适用国家赔偿原则,但不宜适用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为根据该法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致害行为,是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特定审判行为,即1、对妨害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2、保全措施;3、执行判决、裁定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而案件超审限行为不属于此列。人民法院承担案件超审限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为: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人民法院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向直接责任人员即主审法官 进行追偿,或给予其他行政处理。
其次,案件的主审法官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审法官在无法定理由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擅自延长审限而超审限,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根据当事人因此所受损害程度的不同,可分别承担以下三种责任。
1 刑事责任。主审法官如果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其审判职责义务,严重超审限,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比照《法官法》第三十条第(八)、(九)项和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主审法官的这种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的构成要件,对其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主审法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擅自超审限的行为,一是属于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二是属执行职务中的不当行为,即具有违法行为。符合承担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这种行为如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害,但又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主审法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可以为: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3、行政责任。主审法官擅自超审限,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一般损害,不宜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以比照《法官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即承担行政责任。其承担责任方式,根据该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主审法官应当承担三种法律责任中,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江苏省张家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赵建明
原文链接:案件超审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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