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标准建构的乌托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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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7:59 |
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393页。
〔17〕MikeRedmayne,“StandrdsofProofinCivilLitigtion”,inTheModernLawReview(1993 3),UK,Vol62,No 2,P168 转引自程春华主编:《民事证据法专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8页。
〔18〕参见前引〔10〕,雷万来书,第99页。
〔19〕[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8页。
〔20〕[日]中岛弘道:《举证责任研究》,有斐阁1949年版,第90页以下。
〔21〕李浩:《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再思考》,《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
〔22〕[美]理查德·A·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徐昕、徐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93页。
〔23〕在美国还有一种“比例认定理论”,按照这种理论法官并不要求当事人的证明度达到100%,只要达到70%就可以作出相应的认定。但并非对主张事实的认定,而是作为裁判责任的比例依据。例如关于事故与当事人后遗症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如果法官的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70%的心证时,就应该认定70%的损害赔偿数额。这种理论严格而言并不是关于证明标准的理论。
〔24〕前引〔15〕,波斯纳书,第99页。
〔25〕前引〔4〕,小林秀之书,第73页。
〔26〕《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1280页。
〔27〕关于贝叶斯定理,可见前引〔10〕,雷万来书,第120页。
〔28〕[法]米歇尔·福柯:《不正常的人》,钱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29〕[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8页。参见前引〔10〕,雷万来书,第92页。
〔30〕[日]兼子一等:《条解民事诉讼法》,弘文堂1986年版,第928页。另见[日]藤木英雄等编:《法律学小辞典》,有斐阁1972年版,第207页。
张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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