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8点30分,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2号法庭,一起“民告官”案件即将公开开庭。这是红旗街道棠梨沟居民杨卫光在半年内连续三次“民告官”。陪审员、书记员、原告和被告均已就位。旁听者正在入座,法官王学阻止道:“出去,今天不准旁听!”并上前驱赶。旁听者不从,这位法官则下令:“不出去我就不开庭!”结果真就没开庭。
如此一幕在这个法庭曾经发生过。11月12日下午,本文作者之一的韩银峰与七八位旁听者面向国徽静候开庭,案由也是杨卫光诉大连市水务局。
法官王学宣布开庭并核实了原、被告的身份后,他突然用手指着旁听席:“你们都是干什么的?”
53岁的大连水产学院教师杨君德赶紧回答:“我是来旁听的。”
“旁听的出去!”
“这是公开开庭,不涉及个人隐私和机密,又不是未成年人案件,为什么不可以旁听?”杨君德不解。
法官立即提高声音:“我就不让你旁听!你马上出去!”杨君德不从。
“……你有身份证吗?”法官转而开始检查杨君德的身份。
“有。”杨君德将身份证递过去。
主审法官查验后又问:“你是哪个单位的?”
杨君德回答:“我不愿意在这种公开场合回答这个问题。”
法官于是大怒:“你马上给我出去!”瞬间,法庭变得死一样沉寂。杨君德脸色煞白,被迫走出法庭。杨君德被逐出法庭后,多次与甘井子区法院交涉,但这位法官不仅不道歉,反而变本加厉,“有旁听的就拒绝开庭”!
我国法院法庭规则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进入法庭;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
如果说这位法官两次禁止旁听,符合上述规定,理由只有一个,他们是“不宜旁听的人”。但这些旁听者却说,旁听席有约二十个座位,完全能容纳;他们老老实实,无违反法庭纪律的言行,怎么就成了“不宜旁听的人”了呢?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位教授指出,法庭规则规定的“不宜旁听的人”,虽然应当由法官认定,但决不能理解为,法官想赶走谁,谁就是“不宜旁听的人”,否则这个规定就成为法官肆意剥夺公民旁听权力的借口。
记者还了解到,公开审判是宪法的要求,公开审判除体现在允许公民旁听外,还应当体现在开庭前提前公告上,但记者在甘井子区法院却找不到开庭公告的载体。公开开庭,一个看似早已解决了的问题,在甘井子区法院仍是问题。
法制日报·齐玉喜 韩银峰 阎永纬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