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就签订仲裁协议的任何索赔提供仲裁,加州的医院和医疗联合会也发起了一个由200个医院组成的仲裁体系。[69]美国仲裁协会也提供医疗事故仲裁。
尽管仲裁之特色因政府试图抑制而受到了实质性影响,但其优势依然还不可忽略。[70]同样的优势也可解释最近出现的现象:营利性私人纠纷解决事务所(private for profit dispute resolution firms)和“聘请法官”(rent-a-judge)制度。
聘请法官之司法
加州早在1872年就存在的一项成文法规定,争议当事人有权在他们可选择的任何裁判者面前,获得充分的法庭听审。[71]在1980年,加州的公共法院就积压了70000宗审前迟延平均超过50个月的案件。因此,当希望快速解决一宗复杂商事案件的二位律师“重新发现”这一法律时,就毫不令人惊奇;他们找到一位在该纠纷领域具有专长的退休法官,按代理人费率向其支付报酬,这为他们的当事人节省了大量时间和巨额费用。
自从1980年以来就没有计算过聘请法官审理案件的数量,但据洛杉矶县高级法院*民事庭协调人估计,该制度在它们县运作的头五年里,数百宗纠纷就是这样解决的。大多数私人案件涉及复杂的商事纠纷,当事人都“感到公共法院不可能快捷并适当地”审理。[72]私人裁判(private judging)如今正是一种不断发展的行业,横跨整个国家。确实,在过去的几年中,数个营利性私人[纠纷解决]事务所进入了好几个州的司法市场。[73]尽管加州的法律以及其他州的几部类似法律,将私人法官的裁决视为仲裁裁决,但这一全新的制度与传统的仲裁之间还是存在一些微妙的差别。首先,一些州的私人和事务所现正在积极地提供他们的法官服务以获取利润,第二,先前在合同中设定的仲裁条款在将纠纷纳入这些私人法庭时并不起作用。[74]而且这些法庭正在扩张范围,拟考虑涵盖非商事纠纷之解决,如同这些纠纷是私人纠纷解决的其他来源那样。
解决非商事纠纷之私人法庭
在过去几年中,私人法庭就已存在并解决了许多民事纠纷。例如,营利性私人法庭如今正在考虑包纳诸如离婚等事项,设立参与型法庭调解或仲裁消费者投诉、保险索赔等纠纷。私人部门在很大程度上尚未进入刑事审判领域,但此种动向有可能之迹象。
非司法纠纷解决之基本技术是调解和仲裁。[75]调解涉及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帮助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他们自己的协议。无利害关系人被授权决定纠纷之结果,就这一意义而言,仲裁与公共法院和私人商事法庭相当。调解通常涉及各方当事人作出让步达成妥协,而从同等意义来说,一位仲裁员就不必寻求妥协-他基于争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之是非曲直来作出裁决。非司法的调解和仲裁广泛应用于商事和消费者纠纷、劳资关系、邻里和家庭不和、甚至环境冲突领域之中。
环境[冲突]调解之例证尤其引人关注,并对传统智识提出了质疑,即所谓“外部性”的存在要求政府干预,因为私人部门和个人无法解决此类问题。而相当有趣的是,环境纠纷越来越多地通过私人调解来解决。现有许多环境纠纷成功调解之范例,包括:(1)缅因州一湖边社区与控制水位的水电站达成的有关水位线之协议;(2)马萨诸塞州一大型电厂需从烧(进口)油转换到烧(国内)煤之协议;(3)威斯康星州一处城市垃圾掩埋选址纠纷之解决;(4)在密苏里州沿一段废弃铁路支线建立一条娱乐专线;以及(5)有关南卡罗林纳州弗朗西斯·马林(Francis Marion)国家森林一项砍伐计划纠纷的解决,该计划会威胁稀有的贝克曼莺(Backman‘s warbler)之栖息地并因此可能导致其灭绝。这些以及其他成功导致一些观察家们得出如下结论:“诉讼正是缺乏效率的。存在着令人难以置信之迟延,成本高昂,甚至当一些人被宣告胜诉时,并不会感到他是一位赢家。”[76]例如,法院的裁判可能只是依某些狭隘的技术要点作出,基本问题仍悬而未决,因此这种胜利实际上是毫无意义的。进而,对抗式法院体制并不寻求一种双方当事人皆自愿同意之妥协;它强加一种至少一方、抑或双方皆不满意的解决方案,事实上这预示着未来的冲突。
调解人可能会采取许多不同的行动,包括召集涉及纠纷各团体之间的会议,在各团体间传递信息,作为事实查明者,以及提出建议。所有此类行动之基本目的在于,通过谈判过程中的协助,帮助当事人达成一个相互合意之妥协。此外,调解还具有其他优势。首先,它可用来使当事人把焦点集中在真正的争议问题上。例如,在威斯康星州艾奥克莱尔(Eau Claire)一个垃圾掩埋选址质证会上,各种团体对所建议地点的环境影响声明之适当性争论不休。这些争论看起来集中在对水污染的关注上,因为那是一个在政治舞台上可能吸引注意的问题。然而,调解人则识别确定了真正的利害关系-这一场所将如何运作,何时开放,谁可使用,何种卡车可进入,以及在饱和时该场所会发生什么。一旦描绘出真正关注的问题,只用了三次会议就达成了协议,协议向邻人保证,该场所将以一种可接受的方式运作。[77]
社区纠纷解决
在1970年代和1980年代初期,美国仲裁协会日益涉足诸如邻里斗殴、未成年人犯罪等轻微刑事纠纷和民事纠纷。[78]当越来越多的邻里意识到仲裁和/或调解的优势时,美国仲裁协会的社区纠纷部就成为发展最快的部门。
T·S·邓恩伯格和R·V·邓恩伯格指出,自1960年代,仲裁和调解应用于大量的项目计划之中,以解决“法院可能发现太过琐碎、或太令人难以捉摸的冲突:家庭不和、邻里摩擦、以及种族团体之间类似的仇视。”[79]社区纠纷项目已在洛杉矶、费城、堪萨斯城、亚特兰大、旧金山、迈阿密、波士顿、加登城、纽约、以及克利夫兰得到了发展。这些项目被设计成,通过利用来自邻里的志愿者充当调解人(有时为仲裁员)寻求纠纷之妥协方案。社区纠纷解决的倡导者们,例如已发起多个项目的福特基金会副总裁指出,对于大多数此类纠纷,法院通常并非一个合适的场所,因为法院处于一种对抗式的环境,可争议者实际上并非对手,他们只是配偶、朋友、情人、亲戚或者邻居。
然而,这些项目近来正超出了此类纠纷,已开始涉足刑事事件。在来自洛杉矶的一个例子中,一位亚裔杂货店主控告一名抢劫其店铺的黑人青年。店主不愿警方介入,因为他希望避免与黑人顾客的疏远。[80]在另一个案例中,一位未成年窃贼同意从事20个小时的清洁工作作为赔偿。
费城的美国仲裁协会发起了最早的社区纠纷解决项目之一。过度拥挤的法院1969年就开始将轻微的刑事案件分流至该私人法庭。它们的成功真正为轻微刑事案件导入这些邻里司法中心提供了动力。
上文所述社区基础的纠纷解决制度之一(事实上是好几个,因为费城项目成为其他更多社区之典范)涉及到法院的安排,这一事实暗示着,其中一些安排实际上并非私人自愿对公共法院的替代性选择。的确,这些项目中有若干个,在它们的发展、融资和管理方面皆需实质性的政府角色。当联邦资助撤回时,倘若那些政府支持的项目将前功尽弃的话,正如过去几年那样,那么,一些观察家们或许就会得出以下结论:此种失败反映了私人部门无力提供以邻里或社区为基础的纠纷解决服务。因此,在这点上承认此类失败之潜在性,以及强调若是发生失败,那也十有八九反映了公共官员介入其发展和管理中所强加给那些特定的、以社区为基础的制度之特征,就似乎顺理成章。
布鲁斯·本森[著] 徐昕 徐昀[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