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登记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律网旧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1:59:05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7-15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规定,向所管辖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中国内地公民与华侨、港澳台同胞双方自愿离婚的,并对子女抚养、债务和财产的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到中国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3、离婚登记时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1)本人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原文链接:涉外离婚登记
| |
|
|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
上一篇文章: 婚约有法律效力吗?
下一篇文章: 海外华人如何办理离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