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如何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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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律网旧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2:04:06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7-16
诉讼收费的原则--原告人预交--败诉者承担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 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 理费外, 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在原告起诉时由原告先预交,法 院审理后, 在判决中确定诉讼费的负担,一般由败诉方负担,如果原被告双方都有 责任, 由双方分担。对于离婚案件,由于其特殊性,诉讼费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 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 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 到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 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本市具体规定为: 离婚案件(涉及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 交纳五十元,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 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交纳一百元,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案件交纳 一百元(无争议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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