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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产案件诉讼费收费标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律网旧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2:04:10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7-19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计费;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勘验、鉴定、公告、翻译按实际支出费用交纳;

4.知识产权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5.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4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6.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

7.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按照判决的赔偿数额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

8.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拘束力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10.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11.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和当事人对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均按非财产案件计收,每件交纳50元;

12.按照法律规定提起上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应按一审判决(裁定)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同等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13.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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