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老年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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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38:04 |
《婚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子女对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不履行赡养和扶助的义务,将老人赶出家门,或对老人不闻不问,对老人提出的合理的赡养要求也不予理睬,导致老人生活困难的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对于遗弃老人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做子女的思想工作,说服教育,促使其悔改;对于情节恶劣,在当地造成很坏的影响,造成老年人生存困难的,应依法追究子女遗弃的刑事责任。 案例:阿珍中年守寡,含辛茹苦把女儿小英抚养成人。小英成家后,阿珍又拖着病体为她操持家务,照看孙子。孙子长大后先后参加了工作,小英却把母亲当成累赘,稍不如意就破口大骂,母亲生病也不闻不问。老人悲愤难忍,走上了悬梁自尽的绝路。小英虐待母亲的行为激起了公愤。司法部门经查证核实,以遗弃罪判处小英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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