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手机有暧昧短信 丈夫起诉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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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律网旧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2:21:46 |
作者:赵中鹏 赵庆丽 文章来源:北京晨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7-19
“五一”长假刚过,王先生手持“缴获”的手机,径直来到法院要求离婚。王先生口口声声说,手机就能证实妻子李某有“红杏出墙”的不忠行为。
原来,5月1日晚上,王先生坐在沙发上看电视。这时,妻子放在茶几上的手机短信铃声响了。当时妻子李某正在洗手间,王先生就顺手抄起手机,打开一看,吓了他一跳:原来是一条情爱短信。从短信内容看,发送短信的人与妻子李某的关系非同一般。再翻阅以往的短信,王先生发现手机内储存着好几条情爱短信,而且都是同一个手机号码发出的。妻子从洗手间出来后,王先生拿着手机问起原由,妻子说是单位一个女孩子开的玩笑,不必当真。
当晚王先生疑心重重。联想到电影《手机》中的情节,他忍不住悄悄起身,拿起妻子的手机,按照短信发出的手机号码打了过去。接听的对方是一个带着睡意的男声。王先生据此认定妻子李某有外遇,于是立即把熟睡的妻子推醒,双方争吵不休。
效力较弱
法院难以取证手机短信
在法庭上,妻子李某大呼冤枉,不承认自己有外遇,也不同意离婚。对相关手机短信内容,妻子李某解释说,是男同事开玩笑过了头,而自己又因为不会使用短信功能,所以该短信内容没有删除。同时,李某又不希望该男同事出庭作证,怕事情张扬出去,自己在同事中无法做人。
法院认为,手机短信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其证据效力相对较弱。因为手机号码完全可能被人误发或恶作剧,仅凭几条情爱短信并不能说明妻子李某有外遇,除非王先生能有其他证据相佐证。法院据此驳回了王先生的离婚诉讼请求。
业内人士认为,此案中虽然手机短信不能直接证实妻子的过错责任,但情爱短信内容使得王先生产生被背叛感,双方的矛盾由此埋下伏笔。小小短信,弄不好,会搅乱平静的生活。
短信关系
都市男女间已悄然流行
据了解,近来在都市男女间有一种“短信关系”正在悄然流行。“短信关系”指男女之间不见面、不约会、不通电话、不上网聊天,所有的交往全部依靠频繁的短信息进行,短信息中流露着给对方的关心和问候,甚至不乏暧昧的内容,而保持“短信关系”的男女往往另有爱人。
另外,对一些存在婚外恋的男女,手机短信也成了他们秘密状态下传递情爱的方法。因此,由手机短信引发的纠纷,特别是婚姻情感纠纷已并不鲜见。
可作证据
手机短信须经相关公证
手机短信也成了围城内男女婚姻情感纠纷的导火索。那么,手机短信在什么情况下能证明自己的配偶有外遇呢﹖
依据我国法律,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形式表现其所载内容的客观存在,具有证据效力。但是由于手机短信容易被删改且被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同时容易出错,因此,法律将手机短信归入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相对而言只能佐证与案件有关的个别情节或片断,而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在手机短信无法作为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律专家建议:当事人可以对手机短信进行公证,以保证手机短信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另外,在网络信号正常的情况下,手机短信一旦由发出方发出,会在移动通讯运营商的服务器上有相应的记录,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查询来证明短信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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