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之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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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律网旧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2:35:25 |
作者:欧阳媛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7-18
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行为,古今中外的婚姻立法都对离婚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在我国,不论大陆或台湾,均采用协议离婚(两原离婚)或诉讼离婚(判决离婚)两种形式。它是离婚制度中的核心部分。 一、两岸协议离婚之比较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可解除婚姻关系。由于协议离婚是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意的情况下达成的,因而采取这种方式离婚,不仅手续简便,能减轻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仇视情绪,心平气和地达成比较合乎双方意愿的协议,因而深受众多离婚者的欢迎。 (一)关于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 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国家对协议离婚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依据。 1当事人必备条件。当事人是协议离婚的主体。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决定着协议离婚是否有效,大陆《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符合协议离婚的主体资格作了具体规定。第一,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这是离婚最基本的前提。第二,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当事人进行离婚意思表示的基础。第三,当事人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夫妻双方同意离婚,是协议离婚的最本的条件,也是协议离婚的本质要求。由于台湾法律规定结婚的年龄与大陆不相同,即男为十八周岁,女为十六周岁。台“民法典”第980条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并且“未成年人结婚应得法定代理之同意”(台“民法典”第981条),因此,自然会就作出“未成年人离婚得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之结论。 2提请协议离婚的形式,大陆和台湾的法律都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大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申请离婚登记时应持的证件和证明中就包括离婚协议书。由于采用的是要式主义,台“民法典”要求两愿离婚只能以书面形式表示,并有2人以上证人的签名。如果仅仅当众烧毁结婚字据,而不另立离婚协议书,不发生离婚效力。
3离婚协议的内容。离婚不仅是解除夫妻身份关系,而且涉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和子女的抚养教育。因此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就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协议。大陆《婚姻法》第24条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这对离婚协议的内容作了原则规定。并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具体规范了离婚协议的内容。台湾法律则要求协议应包括子女的监护、财产等内容,但无具体规范。大陆的法律较之台湾法律,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要求更为严格,并明确提出了协议的内容应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现代进步的道德伦理观。 (二)关于离婚协议的程序 协议离婚的程序是协议离婚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两岸都采取了登记离婚的程序。大陆实行的是行政登记程序,离婚登记同结婚登记一样都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登记手续。台湾的两愿离婚实行的是不同于大陆的另一种行政程序——户籍登记程序,即由户籍机关登记离婚。凡申请两愿离婚的当事人依照户籍法的规定,离婚登记的申请不得以书面委托他人,必须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户政事务所进行离婚登记,登记 时需以夫妻双方及二人以上证人签名的书面形式请求离婚登记,户籍机关核实其合法离婚事实后,予以登记,即发生离婚效力,并办理转籍手续。“转籍者,应予国民身份证内注明其转籍前之原本籍。”(台户籍法第20条)需特别指出的是海峡两岸的协议离婚虽同采登记形式,但登记的实质内涵不同。大陆的离婚登记制度蕴含行政审批主义立法思想,登记机关握有极大的权力——审查权,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依据有关法律进行严格审查后,有权决定是否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予以登记。台湾“民法典”在处理婚姻问题上采取的是登记主义,认为离婚应完全取决于自愿,因此在到户籍机关登记只是一种形式,户政机关并没有实质的决定权,这是两岸离婚登记的实质差异所在。台湾“民法典”中规定的两愿离婚显得过于简单,难免给人轻率之感,因此台湾地区于1985年对亲属法进行了修论,增加了两愿离婚还须在户籍机关进行登记,以登记作为两愿离婚成立的形式要件,但这种登记如前所述没有多大的实质意义。大陆对协议离婚的有关规定,主要集中在现行《婚姻法》的第24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14、15、16、18、20条中,客观地说,大陆关于协议离婚的程序是完备可行的,但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法仅有第24条关于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的规定,显得过于笼统、原则,对协议离婚也缺乏适当的限制性措施。 二、两岸诉讼离婚之比较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形式。 (一)关于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 &n [1] [2] 下一页 原文链接:海峡两岸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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