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所成被告赔偿3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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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律网旧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2:49:31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2-12
近日,福建泉州市中级法院判决了一起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的合同纠纷案。律所因在履行委托代理合同中具有过错,被判决支付原告赔偿款差额3620.57元,并退回代理费。为索回权利委托律师代理
陈某杰系陈某宏与吴某妹(已死亡)所生之子。
1999年,陈某宏与吴某妹离婚,陈某杰由陈某宏抚养。离婚后,吴某妹与吴某辉结婚。2000年,吴某妹在一次车祸中死亡,对方车主一次性赔偿吴某妹的亲属45000元,该款由吴某辉领取。
陈某杰向惠安法院诉请与吴某辉分该笔赔偿款,并于2002年7月10日由其法定代理人陈某宏与一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亏”了320元委托人告律所
根据法律,陈某杰在分割赔偿款的诉讼中预期可获得赔偿款为5620.57元。但律所在与吴某辉达成调解协议后,只要回了2000元的一次性补偿。如果加上诉讼费1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元、交通费320元,陈某杰通过诉讼反而要支出320元。
陈某杰及其父不同意律师在该案中对其代理权的处理,遂把该律师事务所告上丰泽法院。丰泽法院认定律所在处理该委托事务中有过错行为,判决律所赔偿原告损失的3620.57元。二审律所败诉代理费用退回
一审宣判后,陈某杰和律所都不服,分别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
陈某杰认为,律所在代理过程中存在过错,理应赔偿其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请求律所退还律师代理费1000元、赔偿1000元、赔偿4倍的交通费。
律所则认为,律所与陈某杰的法定代理人所签订的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是原告隐瞒部分事实才导致调解处于不利局面。律所称,参加诉讼后,律所发现陈某杰的监护人隐瞒了参加与交警部门调解的事实,且没有如实陈诉调解过程及所赔偿的项目和数额,致使该案诉讼处于不利局面。因此,律所在代理诉讼中并无过错。
泉州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律所存在过错。律师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从本案事实来看,陈某杰的权益并没有得到充分合理的维护。
同时,律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由于当事人处于不利诉讼地位,律师才在调解中放弃部分诉讼利益,因此造成上诉人陈某杰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录入:郑维民律师 责任编辑:郑维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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