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子女姓氏起纷争法律判令复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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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38:18 |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河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姓氏权纠纷案。被告袁园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将女儿的名字金燕恢复为原来的姓名海媚。 本案中的原告海林与被告袁园原系夫妻关系,离婚后小海媚随其母袁园生活。1998年,袁园经人介绍与现在的丈夫金某结婚,袁园考虑到小海媚才5岁,害怕自己的离婚和再婚对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好的影响,经与丈夫金某协商,1998年夏天在未征得小海媚生父海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小海媚改名为金燕。 2003年,长期在外地工作的海林回淮,发现了女儿的姓氏被袁园改随继父姓,很是恼火。遂找到袁园进行交涉,要求将女儿海媚恢复原姓氏,却遭到了袁园的拒绝。海林一纸诉状将袁园告上法庭,要求将女儿恢复原名。 法院认为,子女出生后,经父、母双方协商确定下来的子女的姓名,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一般不得随意予以改变,否则的话,就是把父、母双方均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变为自己一人独有,侵害了对方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父、母双方离婚时,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姓名,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原用的姓名;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将子女的姓氏改姓是不当的,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的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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