酗酒恶习不改 妻子起诉离婚法院依法判决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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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38:19 |
日前,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事纠纷案:被告王先生有酗酒之恶习,并屡教不改,不仅使其家庭一贫如洗,更使原告王女士因夫妻感情不和而离家居住,夫妻分居已满二年,因此王女士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审理认为,酗酒不仅损害个人之身体健康,更会带来诸多社会问题,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所称之恶习。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告王女士与被告王先生离婚。 由于婚前王女士对王先生了解较少,婚后才发现王先生有酗酒恶习,致使家中一贫如洗;王女士多次劝说王先生戒酒,但屡屡遭到王先生的打骂。为此王女士从1998年起到其妹家居住了5年。王女士认为,王先生有酗酒恶习,致使家中一贫如洗,两人没有继续生活下去的必要,便于日前一纸诉状将王先生推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诉讼中,原告王女士提供了郑州市中心医院2003年11月17日的出院证一份,其上载明被告王先生身患多种疾病,包括酒精性肝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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