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撤销婚姻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38:39 |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为胁迫当事人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和结婚完全自愿的原则。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撤销该婚姻的权利。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规定以上的时间限制,既是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同时也是出于维护婚姻稳定的目的。 案例:家住江西的李霞(女)在广州被人贩子拐卖给陆丰市一山区农民赵某为妻,在赵某的强迫下,两人于1997年5月去民政部门登记结了婚,李霞原不想留在当地,后来觉得赵某对她好,又舍不得丢下孩子,想来想去,也就不走了,这样,至98年6月时,李霞就不能以受胁迫结婚为由申请撤销该婚姻。
原文链接:关于可撤销婚姻
| |
|
|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
上一篇文章: 无效婚姻的解除
下一篇文章: 怎样理解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