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提醒申请执行人及时提出续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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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3 1:48:48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4年2月10日发布的法发[2004]5号《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的要求,自2004年3月1日起,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查封期限受到限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即到今年3月1日,各级法院于2004年3月1日之前裁定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期限届满。广东高院提醒所有申请执行人注意查封期限,及时续封。 不动产查封无期限已成历史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它的实施,结束了人民法院对不动产的查封不受时间限制的历史——《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也就是说自2004年3月1日起,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查封期限受到限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根据此规定,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日以前裁定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至2006年3月1日期限届满;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日以后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也将于查封之日起二年内期限届满 同时该《通知》还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继续查封期限以及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后果等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查封期限届满 请及时续封 《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由于时间已近06年3月1日,将有部分此类情况的查封即将到期,且该《通知》涉及的内容规定,关乎申请执行人的切身权利的保护,为了防止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因不知道其有申请续封的权利而未提出续封申请,导致查封效力消失的情形出现,广东高院提醒申请执行人:注意查封期限,对期限即将届满的查封,尽快提出续封申请,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何续封〕《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了查封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但续封由谁提起,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法释[2004]15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下称《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根据该条文的规定,续封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办理续封手续。申请续封,是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是否申请续封,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决定。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续封,也可以通过与被执行人进行和解等方式放弃续封。 法官特别提醒:申请执行人不宜于查封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因为,期限届满当日,查封效力即告消灭,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可以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因此,在期限届满后提出续封申请,不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人民法院接到续封申请后,要做相应的审查和准备工作,因此,续封申请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较为适宜。《规定》对续封的次数没有作出限制,故续封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仍然可以继续向人民提出续封申请。 原文链接:广东高院提醒申请执行人及时提出续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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