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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消息,顾雏军因未按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最终上诉请求被广东高院撤回,顾雏军和格林柯尔系没能逃过向江西科龙的1.65亿元赔款。
海信科龙今日发布公告,公布了广东高院终审裁定情况,因未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天津格林柯尔的上诉自动撤回,本案维持佛山中院2007年8月30日做出的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公告显示,按佛山中院2007年8月30日的判决,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天津格林柯尔应向原告江西科龙支付9000万元和7500万元两笔款项,合计1.65亿元。
2006年,在完成对格林柯尔持有的科龙股份的收购后,海信科龙开始对科龙展开调查,并针对以顾雏军为代表的格林柯尔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案件发起诉讼。至此拉开了科龙案的序幕。
2006年6月9日,佛山中院受理江西科龙向顾雏军及其格林柯尔系公司的系列索赔案。
2007年8月30日佛山中院公布了科龙案一审结果,即顾雏军及格林柯尔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江西科龙支付1.65亿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67万元。
2008年1月30日,佛山中院对顾雏军案作出一审判决,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执行10年。顾雏军对以上判决均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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