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谈恋爱16岁做“妈妈” “结婚”十年仍为非法同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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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40:18 |
14岁谈恋爱,15岁同居,16岁便做了“妈妈”,有如小孩“过家家”般地过了整整10年,这位“妈妈”终于为自己当初的轻率感到了后悔,于最近走上法庭要求结束自己所谓的“婚姻”。住柳州市柳石路的刘女是1976年8月出生的,至今仍无业。1991年4月,年仅14岁的刘女结识了当时才19岁的无业男青年黄某,两人便开始谈起了恋爱。当年年底竟在一起过起了同居生活。1992年10月,刘女生育了一个女孩。由于两人均未能自立,生活多靠家中接济。黄某也因无生活经验,在社会上难以找到一份养家的工作,脾气愈变暴躁。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争吵。1998年他们便开始了分居,还不知什么是感情的时候两人懵懵懂懂地在一起,而到懂得感情时两人已经没有了夫妻之情,于是他们一起来到了法院。 法院认为,刘女及黄某在同居生活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达到结婚的法定年龄,双方关系属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解除了他们两人的非法同居关系。由于刘、黄两人10年共同生活期间未添置有共同财产,法院最后根据双方的意愿,就已有9岁小孩的抚养问题依法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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