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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捉奸”取证被咬伤索赔
作者:江跃中 文章来源:新民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5 17:52:04

    (记者  江跃中  特约通讯员  富心振)妻子提出离婚,丈夫怀疑妻子与人通奸,遂上演一出“捉奸”取证的闹剧,并在此过程中被咬伤双手。近日,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双方均有过错,被告张先生承担25%责任,即赔偿5123.40元;驳回金先生其余诉讼请求。
   
“捉奸”拍照
   
    金先生与施女士人到中年,为家庭生活琐事争执不休。施女士二度离家在外借房居住,感情出现危机。2006年11月,施女士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案审理中,金先生认为妻子与张先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取证,他于2006年12月的一天傍晚,来到妻子借住处“踩点”,发现张先生的汽车停在那儿,即召集儿子等人商量“捉奸”,并准备了照相机。
   
    当晚7时许,金先生等人踢开施女士住处的房门,冲入房内“捉奸”,当时屋内有施女士、张先生两人,双方遂发生争执。金先生等人对施、张两人强行拍摄了数张裸体照片。在此过程中,金先生的双手被咬伤,施、张两人也均身体受伤。后民警到现场处置,纠纷平息。
   
    金先生于当晚至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第五掌骨开放性骨折,行复位内固定手术,医疗费共1万余元。
   
受伤告状
   
    2008年4月,施女士与金先生协议离婚。事后,金先生的伤势经司法鉴定未达到伤残等级。同年8月,金先生提起本案诉讼。
   
    法庭上,金先生认为,因施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家不归,与他人非法同居,因此自己到施女士借住处是了解情况,后发现施女士与张先生同住一房并熄灯休息,遂进屋“捉奸”取证。在此过程中,施女士和张先生先后咬伤自己的双手,侵害了自己的健康权,故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8万余元。
   
    张先生认为,自己与施女士之间没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事发那天晚上,自己是应施女士需装运毛竹梢之事而去商谈装运事宜的,却遭金先生等人无故殴打并受伤,之后更被强行扒光衣裤,拍摄裸体照片。另外,自己没有咬伤金先生的手。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施女士认为,金先生闯入其借住处,毫无根据地指责其与张先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殴打并强行扒光自己的衣裤,拍摄裸体照片。当时自己是在受到金先生掐喉咙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出于正当防卫才咬伤金先生双手的。且此事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他的医疗费等损失已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张先生与施女士均表示保留要求金先生赔偿医疗费等损失,承担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责任的权利。
   
自负半责
   
    法院认为,由于纠纷发生在金先生与施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考虑到金先生的医疗费等损失实际也是双方共同财产的损失,且双方对纠纷的形成均具有过错,过错程度基本相当,故双方之间可互不存在赔偿关系。
   
    而张先生对纠纷的形成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样,金先生对纠纷的形成具有过错,也应当自负相应责任。结合具体案情,法院酌定由金先生自负50%责任,由张先生承担25%责任。 原文链接:丈夫“捉奸”取证被咬伤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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