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男方无性能力等为由要求离婚被获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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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岳万青 文章来源:东方法眼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5 20:16:57 |
云南建水县临安镇一女子以男方无性能力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日前,建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该女子在庭审时称:我与男方于2005年12月领证结婚,由于婚姻完全由第三人包办代替,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没有共同语言,互相不商量,男方无性能力,夫妻各睡一边,结婚一年半,男方从无性方面的要求。为此双方曾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三次未成。我于2007年4月向建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男方被他人开车压伤住院无法应诉,我只能撤诉。现被告已治愈出院,要求法院判决准予我与男方离婚。
在法庭审理中,男方表示同意与女方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愿领证结婚,但未建立夫妻感情,双方同意离婚,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原文链接:以男方无性能力等为由要求离婚被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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