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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女方索要50万“分手费”未获法院支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西新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5 20:53:43

  为保婚姻 签下“复婚”合同

  闹离婚女方索要50万元“分手费”

  法律人士提醒:夫妻之间合法财产约定才有效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严忠关 陆丽芬

  一对夫妻离婚后想复婚,为了防止男方二度离婚,双方复婚前签下合同。合同中约定,双方如果出现第二次离婚,男方须给女方50万元“分手费”。然而,复婚后仅一年多,夫妻争吵不断,男方向田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日前,法院作出判决:准予离婚,但女方要求的50万元“分手费”未获支持。

  防男方再离婚签下“复婚”合同

  事情还要从2002年10月说起。田阳县五村乡的青年马贵(化名)在广东佛山市打工时,通过某信息网站提供的交友信息,认识了福建省漳州市朝阳镇的女青年张香(化名)。经过一年的相恋,2004年1月,双方在田阳县五村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小两口一起到佛山打工生活。在以后的生活中,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5年11月,马贵和张香协议离婚

  离婚后,马贵依然惦念着张香。2007年2月,马贵到福建省漳州市找张香,想和她复婚。张香觉得自己再也折腾不起了,她认为复婚可以,但马贵必须立书面字据。

  为了表示诚意,马贵写了一张借条,并签了一份“复婚”合同给张香。借条上写着:“兹马贵借张香人民币50万元整,此借条在马贵和张香第二次离婚那天起生效!但马贵必须在离婚那天先支付25万元还给张香,剩下25万元限马贵在离婚后一年之内还清给张香。”而在“复婚”合同书中规定:“马贵必须终生爱惜、体贴、在乎张香,马贵要对张香负一切责任、感情始终如一,不可以做出任何背叛、对不起、伤害张香和儿女的事情,也不可以编造欺骗张香。无论如何马贵都不可以动手、脚打张香。如果马贵违背以上某种条件,张香随时有权利向马贵或向有关部门提出离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马贵写好借条给张香后,其实,张香并没有借50万元给他。

  再闹离婚妻子索要50万元“分手费”

  2007年2月,夫妇俩回到田阳县婚姻登记处登记复婚。可复婚后,夫妻俩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无奈,2008年4月,马贵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张香则要求马贵给付50万元“分手费”。在她看来,50万元的借条是马贵亲笔所写,她虽然没有借钱给马贵,当时叫马贵立借条就是为了使他复婚后能够好好对待自己,为了限制他再度离婚,使自己复婚后有安全感,能够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如果他们第二次离婚,马贵就要给付她50万元。如果他们不离婚,那张借条就是一张废纸。如今,马贵提出离婚,就应付给她50万元。同时由于马贵未能按其“复婚”合同的要求履行职责,没有能够好好对待她,所以她同意离婚。

  婚姻自由 “复婚”合同无效

  田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被告双方在复婚后共同生活中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请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离婚意见一致,准予离婚。对张香请求马贵给付50万元“分手费”的问题,因该约定是对马贵提出离婚的限制条件,违背了我国《婚姻法》有关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该约定属于无效,不予支持。

  夫妻合法财产约定才有效

  近年来,有关按约定,索要“分手费”的事时常见诸报端,这些案例大多以败诉告终。那么,夫妻之间究竟哪些约定才会受到法律保护?

  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严忠关告诉记者,一般夫妻之间符合《婚姻法》的财产约定及有关孩子抚养的约定,会受到法律保护。如该案中的夫妇,对结婚、离婚,进行条件约定,是违背《婚姻法》中有关婚姻自由的规定的。如果该案中,女方以财产补偿与男方进行约定,而不是离婚约定,这样的约定就会受到法律保护。

  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主任周还船告诉记者,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书面约定都会受到法律保护。比如婚前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等等,只要有书面约定,即使不公证,一样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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