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缺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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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江苏商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15 20:57:00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越来越容易,异地谋生成了更多人的选择,因此,很多的夫妻异地分居,给婚姻家庭的稳定造成了很大冲击,这种现象在农村尤显突出。很多农民为追求更好的生活,离开了土地,夫妻分居,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最终家庭破裂。
在这些情况下,一方起诉离婚,对方拒不到庭或下落不明,能否缺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有观点认为离婚案件涉及到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清案情,该类案件中的被告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且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原文链接:离婚案件的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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