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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中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作者:田桂清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15 21:43:44

  当婚姻不能继续 共同生活无法维系时 夫妻双方只能选择离婚 专业人士详解――

  离婚官司中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意识的转变,离婚已不再是遮遮掩掩。

  当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当婚姻不能继续,当共同生活无法维系时,离婚便成了选择。但当婚姻走到尽头时,如果双方协议离婚不成,一方诉至法院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以使离婚后不存在法律上的遗憾呢?

  一、离婚官司要经过的流程

  打离婚官司属于民事诉讼,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1.起诉,就是人们常说的告状。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

  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理由。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原、被告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或者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人的诉状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称为受理。

  2.审理,是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作出判决前所做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3.判决,经开庭审理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至此,离婚案件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程序诉讼。

  二、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我国婚姻法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该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可见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等方面综合分析。

  三、怎样争得孩子的抚养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离婚夫妻首先要考虑的问题,那么如何确定抚养权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夫妻离婚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原则:

  1、以“子女利益最佳”为基本原则,充分考虑离婚后夫妻双方经济收入、居住条件等具体情况,充分考虑生活环境的变化对子女的成长是否有利等因素;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法院审判实践中一般会判两周岁以下子女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严重疾病或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等原因的除外;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具备一定的辨别能力,其由谁抚养,要尊重子女自己的选择;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准许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离婚诉讼中,如何确定孩子的抚养权,除适用几个原则外,还要多方搜集证据,让法院有理由相信由你抚养对孩子成长更有利。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方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不管怎样,夫妻离婚,孩子是无辜的,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是父母的义务,离婚夫妻要充分考虑子女的感受,要充分保护子女的利益,要多为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

  四、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的分割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何界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在《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一、二》中已有充分表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五、离婚诉讼中夫妻债务的承担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主要有两个标准: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下几个方面的债务应认定属于共同债务:

  1、因日常生活所欠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欠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欠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欠的债务;

  5、因赡养老人所欠的债务。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以夫妻一方自己承担为原则,但如果该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消费使用的,比如购置结婚用品等,应认定为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种连带责任不因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判文书对夫妻财产做出分割处理而改变。

  夫妻双方可以对共同债务的承担达成协议,但这种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以主张已经离婚的夫妻承担连带责任,夫妻一方清偿债务后,可以根据协议或法院裁判的文书所确定的原则和内容向对方追偿。

  六、离婚纠纷应提供的必要证据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离婚诉讼当事人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注意提供必要的证据:

  1.要注意向法庭提供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婚前婚姻基础状况和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以及离婚原因等证据材料。

  因为这些证据材料都对人民法院审查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提供家庭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必须及时提供证据,防止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

  ( 1)对房屋等重要财产要及时提供该房屋产权证或者是承租使用证。

  如果对方提供的证据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话,要及时调取证据,支持主张。

  例如张某与杨某离婚案,杨某为离婚作准备,着手用夫妻共同工龄以优惠价将双方所居住的房屋产权买下,后立刻起诉要求离婚。

  由于产权证办理需要一段时间,所以在法院审理期间,杨某向法院提供了该诉争房的承租使用证,而张某却因未及时向法庭提供该诉争房已被买下产权的证据。

  因此,该房被法院认定为杨某承租的公产房,最后导致在夫妻财产分割上显失公正,张某的权利没有及时得到保障。

  ( 2)对夫妻双方的债权债务,提供借据或者是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

  例如在某离婚案中,女方主张房屋装修款是双方一起从娘家借的,但因拿不出任何相关证据,法院没有支持其主张。

  诉讼终结后,女方在清理物品时发现了男方的记事本,其中男方自己记录着从岳父家借了装修款。

  后女方到检察院申诉,检察院集中调取了其他一些证人证言,使女方的诉讼主张得到了充分的证据支持。

  ( 3)对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有争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的规定,主张权利的一方必须及时举证。

  例如,某夫妻结婚两年后离婚,经调解孩子由男方抚养,双方对女方应给予抚养费的问题争执不下。

  分割财产时,男方主张家具是自己婚前购买的,并出示了原始发票。

  但是,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最终的调解协议中,男方同意将该家具作为女方个人财产算作给孩子的一次性抚养费。

  几个月之后,女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且胜诉。继而女方又起诉要求返还抚养费。

  法院依据离婚调解书进行了判决,判决男方返还除孩子随其生活期间女方应给抚养费以外的剩余部分。

  这时男方再主张这部分抚养费是他个人财产为时已晚。

  因为男方已经在最初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中放弃了对这部分财产的权利。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不要存在其他心理,要相信法律、依靠法律,对属于自己的财产坚决主张权利。

  3.提供子女状况的证明材料。例如在某离婚案中,当法庭询问女方有无子女时,女方回答,有一女孩,是收养的。男方对此在庭上未提出任何异议。

  后法院判决孩子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日后男方出现生活困难时,又重新主张收养这个孩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所规定的条件,收养关系不成立时,再走申诉程序,既浪费了诉讼成本,又使自己受到了损失。

  4.提供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总之,在离婚案件中必须及时主张权利并提出证据,并坚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对于对方提交的认为有异议的证据,及时反驳,以期用法律手段切实保护自身的民事权益。

  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我国《婚姻法》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行为侵犯的是另一方的配偶权。

  离婚时另一方要求赔偿的,此类赔偿是一种精神补偿,属于精神抚慰金范畴。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侵犯的是另一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在提起离婚前,应当先有意识地搜集相关证据。

  比如,在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中,一方对另一方施暴后,留下的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或派出所笔录、居委会的证言、病历、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进行使用。

  文/大兴法院黄村法庭田桂清、时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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